唯心主義法律觀

唯心主義法律觀是唯心主義世界觀在法律領域的表現。

唯心主義法律觀,唯心主義世界觀在法律領域的表現。

從歷史範疇講,歷代的剝削階級法律觀都是唯心主義法律觀,歷史唯物主義以外的其他唯物主義在社會歷史領域從總體上都是唯心主義,舊唯物主義法律觀,實質上也是唯心主義法律觀。只是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以及在同一發展時期不同的國家、民族裡有不同的表現。

例如,

(1)關於法的本質,往往從法本身或從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認識法,而認識不到或故意掩飾法賴以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古代中國的思想家們認為法是一種公平、正直的尺度。在西歐奴隸制時期,法既是一種社會規範,又兼指公平、正義和權利。資產階級學者認為法是“公共意志”、“民族精神”、“歷史傳統”,或者“理性”、“正義”的化身,以及“社會契約”的形式,“社會連帶關係的紐帶”和“主權者的命令”等等,也有把法說成“自由意志”“純粹規範”等孤立的存在。

(2)關於法的起源,認識不到法起源於生產力發展基礎上的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階級鬥爭。例如,“神意說”認為法是神造的,法起源於神意。中國古代的“神意說”表述為法來源於天道、天理等。“父權說”,認為國家是由日益擴展的家族中直接產生的。君主的權力來自家長中父親的權力,法就是父親的意志。“社會契約說”,根源於自然法,認為國家起源於被統治者自願把權力交託給統治者的所謂“社會契約”。“暴力論”,認為國家和法是在征服者對被征服者所施加的暴力中產生的。“心理學解釋”,認為國家權力(包括法這種行使國家權力的形式)是某些心理規律的自然後果,是由人們的特殊心理體驗而形成的。唯心主義法律觀代表了剝削階級利益,掩蓋了法的本質,是確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所必須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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