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浙江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經在唐的浙江籍工商企業代表商議並上報中共唐山市委統戰部,經部長會研究決定,同意做為業務主管單位,成立唐山市浙江商會。目的是為浙江籍企業承上啟下,相互聯繫,及時為企業排憂解難,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於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同時,也能為浙江籍企業廣泛合作和維護權益發揮積極作用。
唐山浙江商會的性質屬於社團法人組織,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必須經唐山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唐山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屬性。另一方面是一種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社團組織。在唐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商會得到了廣大浙江在唐企業的認同並達成共識。唐山市浙江商會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立相對穩定的由發起單位代表組成的籌委會工作制度
由於商會的服務功能和範圍相當寬泛,沒有統一的模式可以照搬,加上籌備工作十分繁雜,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逐項落實,為此,我們成立了以莊玉龍為組長;黃奕霖、徐微君、朱彩友為副組長的唐山市浙江商會籌備委員會。從向唐山有關部門聯繫申報,與浙江在唐企業溝通協調、建立辦公場所、草擬章程、到前期經費的落實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具體的分工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證了籌備工作落到實處。
二、草擬章程
章程既是會員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依據,也是商會的管理和工作依據,是商會的綱領性、規範性檔案。在章程的制定過程中,籌委會通過多方面徵求意見並經過多次會議討論修改,使現在的章程草案不但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而且明確具體、便於操作。
三、會員登記工作
由於浙江在唐企業所處市內及各縣市區地域分散,彼此之間缺乏聯繫,會員登記工作難度較大。籌委會克服困難採取了各種方式分工負責這項工作,盡最大努力讓廣大浙江在唐企業了解商會、支持商會、加入商會。由於時間緊,到目前為止,已登記的會員達140多家,具一定的規模,保證了會員登記的代表性、廣泛性。
四、機構設定工作
為了充分發揮商會的功能和作用,需要設立一個精幹、高效的常設機構。針對商會的工作特點和具體情況,籌委會在分析調研的基礎上初步擬定了一個常設機構的基本框架,以保證商會工作的正常開展。
根據商會成立的程式要求和籌備工作的進展情況,本著簡潔、務實、高效的原則,籌委會從實際出發為大會的順利召開奠定了基礎,並於2009年12月19日召開籌備工作會議,討論了唐山市浙江商會的名稱、章程、領導班子人選、註冊資金、會址、會費等事宜並達成一致意見,決定向民政局、申請註冊,並於適當時間召開會員大會。同時,在2010年1月27日召開預備會議,對大會的議程安排及諸項工作做了具體分工,從而保證了這次大會能夠順利召開。
目前,唐山市浙江商會籌備委員會根據籌備工作會議決定,按照市民政局社會團體註冊的要求,提交了成立唐山市浙江商會的申請及有關檔案,得到了市民政局的批准。
唐山市浙江商會的成立是大家盼望已久的大事,也是我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喜事。 我相信,通過各位會員的共同努力,這次大會一定會取得圓滿成功。在此,我代表唐山市浙江商會籌委會對支持、關心商會籌備工作的各有關領導,以及各兄弟單位表示衷心的感謝。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唐山市浙江商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Tangshan City
簡稱:ZCCT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唐山市境內具有浙江籍的從事多種經營和經濟實體以及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引導下,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唐山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下,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行業的關係,發揮浙江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浙唐兩地的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來唐浙江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有序發展,使唐山的浙江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為立足唐山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浙江工商企業的信譽,進一步為發展唐山和浙江做出貢獻。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唐山市委統戰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唐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的住所唐山市國防道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自覺依法經營;
(二)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唐山和浙江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了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兩省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四)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行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團體、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協調各方關係,妥善處理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為會員在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幫助和服務;
(六)積極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受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培養一批堅決擁護黨的領導的會員積極分子,提升商會的影響力,樹立浙商形象,發揮他們的參政議政作用;
(八)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浙江人吃苦耐勞、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九)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服務性事業,創辦服務實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屬浙江籍工商界人士,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質;
(四) 在唐山市境內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屬浙江籍工商界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的理事同意並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 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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