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合理確定徵用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保證徵用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農村穩定、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土地,涉及果樹,林木,大棚,魚、蝦、蟹塘,水井等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徵用土地中各類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各類果樹的密度規格和單株胸徑確定。超過規定密度規格的,按一般樹木補償砍伐費。
第四條 各類果樹的最大密度規格規定如下:
1、核果樹:
⑴桃樹2米×3米。
⑵梨樹3米×4米。
⑶蘋果樹、杏樹及其他核果樹2米×4米。
2、乾果樹的最大密度規格均為3米×4米。
第五條 樹冠整齊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依據胸徑分別確定:
3厘米以下經過嫁接移栽的乾果樹,一年生補償25元,二年補償50元。
3、樹冠不整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按樹冠整齊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的50%-80%計算;沒有樹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補償40元。
第六條 大棚鮮果樹(含油桃、葡萄等)的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
第七條 露地葡萄的補償標準依據單位面積的產量和產值計算。
1、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頃6000-7500千克。
(2)三年生以上每公頃7500-45000千克。
2、產值以省統計部門確定的不變價格計算。
3、一年生只補償成苗培育費,每公頃最高不超過9000元。
4、葡萄的架桿、鐵絲等其他輔助設施每公頃補償4500-7500元。
第八條 各類果樹苗圃的補償標準分別為:
1、第一年砧木苗圃,每公頃補償30000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每公頃補償60000元。
2、其他果樹苗圃,一年生的每公頃補償22500元;二年生的每公頃補償45000元。
第九條 柴雜樹苗圃的補償標準按《唐山市土地管理辦法》附錄中規定的一般水澆地產值計算。
第十條 徵用林地上的樹木,歸原林木所有權單位或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各類樹木的補償標準如下:
1、紫穗槐、簸箕柳每堆補償7─8元。
2、玫瑰、丁香每堆補償12─15元。
3、青臘桿、桑叉每根補償2─3元。
5、各類觀賞樹木、花卉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
6、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旅遊風景區樹木的補償標準,按其防護效益和其特定的經濟價值經評估確定。
7、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類溫室的補償標準如下:
1、磚石結構圍牆,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每平方米補償40元;有取暖設施的每平方米補償50元(含土牆)。
2、骨架為竹桿,塑膠蓋頂的,每平方米補償35元(含土牆)。
第十三條 各類大棚的補償標準如下:
1、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每平方米補償15元。
2、骨架為竹桿,塑膠蓋頂的,每平方米補償10元。
3、小拱棚每平方米補償5元。
第十四條 魚、蝦、蟹養殖業的補償標準按照產量和上一年度的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第十五條 魚、蝦、蟹養殖業的單位面積產量按下列標準計算:
1、池精養魚:鯉魚、鰱魚、鱅魚和鯽魚每公頃7500─15000千克;
羅非魚、草魚和泥鰍每公頃7500千克;元魚每公頃2355千克;白鯧魚每公頃3750-6000千克。
2、池散混養魚:每公頃3750─4500千克。
3、池養蝦:每公頃555千克。
4、池養蟹:每公頃375─750千克。
5、其他魚種的產量經有關部門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魚、蝦、蟹池的補償標準為每公頃30000-35000元。
第十七條 水井補償標準如下:
1、民用水井,深度不足40米的每眼補償2000元;40米以上的每眼補償3000元。
2、水泥管機井,每米補償70─150元。
3、鐵管機井,每米補償350─450元。
4、新型鋼筋水泥管機井,每米補償250─300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遷葬費每具補償200元。
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考察價值的古墓,遷葬補償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確定。
其他墳墓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地上建築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核算執行。
第二十條 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唐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