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土地,涉及果樹、林木、苗木、花卉、溫室(大棚)、青苗、水產養殖、農田水電設施等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徵收土地中各類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其密度和單株乾徑確定。低於最大密度的,按實際株數補償;超過規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補償。
(一) 鮮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
1、鮮果樹的最大密度:桃樹、大櫻桃樹每公頃(15畝)1665株;蘋果樹、梨樹、杏樹、李子樹及其它鮮果樹每公頃(15畝)1245株;矮化密植園最大密度每公頃(15畝)不超過1665株。
2、鮮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乾徑確定)為:
乾徑:每株:厘米元 種類 | 3-5 | 5-8 | 8-11 | 11-14 | 14-17 | 17-20 | 20-23 | 23-26 | 26以上 |
桃樹 | 50-80 | 80-120 | 120-210 | 210-300 | 300-440 | 440-570 | 570-660 | 660-750 | 750-375 |
蘋果樹 | 70-110 | 110-190 | 190-300 | 300-440 | 440-570 | 570-660 | 660-760 | 760-870 | 870-435 |
大櫻桃樹梨樹 | 70-110 | 110-200 | 200-345 | 345-510 | 510-660 | 660-765 | 765-870 | 870-975 | 975 |
杏樹李子樹及其它鮮果樹 | 70-110 | 110-200 | 200-300 | 300-440 | 440-570 | 570-660 | 660-765 | 765-870 | 870 |
3厘米以下經過嫁接移栽的鮮果樹每株補償40-60元;未經嫁接移栽的,按經嫁接移栽的50%補償。 |
(二)乾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
1、乾果樹的最大密度:樹齡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頃(15畝)1665株;樹齡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頃(15畝)825株。
2、乾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乾徑確定)為:
乾徑:每株:厘米元 種類 | 3-5 | 5-8 | 8-11 | 11-14 | 14-17 | 17-20 | 20-23 | 23-26 | 26-30 | 30以上 |
板栗樹核桃樹 | 60-135 | 135-400 | 400-650 | 650-1000 | 1000-1250 | 1250-1500 | 1500-1800 | 1800-2100 | 2100-2400 | 2400-2800 |
棗樹、柿子樹及其它乾果樹 | 40-80 | 80-135 | 135-390 | 390-650 | 650-910 | 910-1200 | 1200-1400 | 1400-1650 | 1650-1800 | 1800 |
3厘米以下經過嫁接移栽的乾果樹每株補償40-50元;未經嫁接移栽的,按經嫁接移栽的50%補償。 |
(三)樹冠不整和進入衰果期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按樹冠整齊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的50%-80%計算;沒有樹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補償40元;枯死果樹不予補償。
第四條 大棚鮮果樹(含葡萄)的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
第五條 露地葡萄的補償標準依據單位面積產量,按其產值的3倍計算。
(一)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頃(15畝)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頃(15畝)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頃(15畝)45000—7500公斤。
(二)價格以省統計部門統計的上年度平均價格計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補償標準的50%計算。
(四)葡萄的架桿、鐵絲等其他輔助設施每公頃(15畝)補償7500-15000元。
第六條 各類苗圃的補償標準分別為:
(一)果樹苗圃的補償標準: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砧木苗圃
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計算。未經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樹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計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補償標準:良種速生樹種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計算;鄉土樹種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
第七條 各類樹木的補償標準分別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條根據實際占地面積,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4倍計算。
(二)一般樹木只補償損失費,標準如下:
乾徑:每株: 厘米元 種類 | 3厘米以下 | 3-5 | 5-10 | 10-15 | 15-20 | 20以上 |
闊葉樹 | 50 | 50-80 | 80-150 | 150-100 | 100-50 | 50 |
針葉樹 | 50 | 50-100 | 100-200 | 200-150 | 150-70 | 70 |
一般樹木乾徑是指自地面至1.3m處樹木的直徑 |
(三)各類觀賞樹木、花卉、藥材等不易確定補償標準的,其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
(四)防護林、生態公益林、特種用途林、旅遊風景區樹木的補償標準按其防護效益和其特定的經濟價值經評估確定。
(五)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類溫室的補償標準分別為:
(一)磚石結構圍牆,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60元補償;有取暖設施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75元補償。
(二)磚石結構圍牆,骨架為竹竿、塑膠蓋頂的,按占地
面積每平方米40元補償。
第九條 各類大棚的補償標準分別為:
(一)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補償。
(二)骨架為竹竿、塑膠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補償。
(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5-10元補償。
第十條 青苗的補償標準依據縣(市)區統計部門上年度公布的所在鄉鎮該作物產值計算。
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業的補償標準分別為:
(一)淡水養殖的補償標準按照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的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1、精養池塘單位面積產量:
(1)主養鯉魚的(池中合理套養鰱魚、鱅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15000-26250公斤。
(2)主養羅非魚的(池中合理套養鰱魚、鱅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11250-18750公斤。
(3)甲魚每公頃(15畝)2250—3750公斤。
(4)南美白對蝦每公頃(15畝)4500-7500公斤。
(5)池塘養河蟹每公頃(15畝)1125-1500公斤。
2、半精養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7500-15000公斤。
3、散混養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4500-6000公斤。
池塘內多品種混養的,以主養品種的價格計算補償。
(二)海水養殖的補償標準按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1、海水養殖池塘以蝦豚、蝦蜇、蝦蟹(其中蝦為中國蝦、日本蝦)混養的,其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
(1)蝦豚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375-900公斤,河豚魚每公頃(15畝)750-1125公斤;
(2)蝦蜇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375-900公斤,海蜇每公頃(15畝)750-3000公斤;
(3)蝦蟹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375-900公斤,海蟹每公頃(15畝)450-750公斤。
2、其它養殖品種和養殖模式單位面積產量經評估確定。
(三)水產養殖的單位面積產量以實際占用池塘的淨水面的面積計算。
(四)工廠化養殖的補償標準,其產量、價格和設施均經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池塘的補償標準:一般池塘每公頃(15畝)37500—45000元;圍海造池的每公頃(15畝)60000—75000元。
第十三條 各類水井的補償標準分別為:
(一)庭院壓水井,每眼補償3000-4000元;
(二)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200-300元;
(三)鋼管、鑄鐵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500-600元;
(四)鋼筋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300-400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遷葬費每具補償800元。
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考察價值的古墓,遷葬補償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確定。
第十五條 合法的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關於建(構)築物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經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農田灌溉設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網,按管道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機井房,區別大小、新舊、材料等情況每座補償2000-5000元。
第十七條 農田中小型低壓電力設施(含電線、電桿等),按線路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
第十八條 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地上附著物,可以通過協商或經有關專業、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後,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作物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唐山市徵用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行規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