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和法制調研工作。負責仲裁登記管理工作。
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初審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司法鑑定人教育培訓工作。
負責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和法制調研工作。負責仲裁登記管理工作。
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初審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司法鑑定人教育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