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地稅

唐代基本上按田畝數量徵收的稅目。

唐代基本上按田畝數量徵收的稅目。其制度規定按畝交納一定數量的穀物。隋開皇五年(585)根據長孫平建議﹐成立社倉﹐勸民出粟存儲﹐作為救荒之用。當時是按貧富量力輸納﹐並未規定按田畝數量徵收。唐高祖武德元年(618)沿襲隋制﹐設定社倉﹐暫行即廢。貞觀二年(628)﹐唐太宗李世民採納尚書右丞戴冑和戶部尚書韓仲良的建議﹐自王公至於一般百姓﹐按所種田地﹐每畝納粟(或麥或粳或稻)二升﹐作為義倉糧﹐存貯州縣﹐以備荒年救災。到永徽二年(651)﹐曾改變義倉據地取稅(這就是“地稅”名稱的根據)的辦法﹐按九等戶出粟﹐上上戶五石﹐以下各等戶遞減。到開元二十五年(737)﹐把貞觀時的辦法和永徽時的辦法綜合起來﹐從王公至一般百姓﹐每年每戶據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每畝別稅粟(或當地所產其它穀物)二升﹐為義倉糧。商賈戶或其它無田或少田戶﹐按九等稅糧﹐上上戶稅五石﹐上中戶以下遞減一石﹐中中戶一石五斗﹐中下戶一石﹐下上戶七斗﹐下中戶五斗。下下戶和全戶逃走的以及少數族戶都不徵收。地稅在政府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斷上升。玄宗天寶年間﹐一年的地稅收糧大約為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丁租收糧則為一千二百六十萬石(江南郡縣折納布的一百九十餘萬丁除外)。地稅和丁租一樣成為封建國家的重要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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