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3.15農業銀行盜竊案

基本情況

1992年1月以來,哈爾濱安裝公司一隊技術員盛偉強(哈爾濱喬四犯罪團伙盛偉光的哥哥),勾結瀋陽無業游民馬文志,多次潛入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分行動力辦事處地下室,利用千斤頂、砂輪機、氣焊機等多種工具,企圖打開金庫,但未得逞。之後,盛、馬二犯又勾結哈爾濱日報印刷廠工人金永浩,雇用民工在與金庫一牆之隔的無人民宅,鑿洞6天,於92年年3月14日晚,將近半米厚的牆壁鑿開,三犯潛入金庫,盜走人民幣128.2萬多元。

案件過程

哈爾濱市動力區人民檢察院在協助有關單位偵查此案過程中,發現該辦事處副主任孫永剛等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導致特大盜竊案件的發生。動力區人民檢察院遂於1992年4月10日對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孫永剛、付江濤、陳剛、朱朝輔、孫長滿、王連恆、王新生、曲德福、楊囉等九人立案偵查,4月15日偵查終結。 經偵查:該金庫於1991年7月改建時,就嚴重違反中國農業銀行(87)24號檔案規定,沒有安全防範設施,沒有拉開金庫與四鄰的距離,金庫兩側是未住進人的居民住宅區,金庫下面是設備層通道,為犯罪分子利用空房作案提供了條件。對這些留有隱患的嚴重問題並沒引起辦事處領導、安全保衛部門的重視。辦事處副主任孫永剛,主管安全保衛工作,又是單位治安防範負責人。孫在主持金庫的改建、警報器的安裝工作中,都沒有盡到職責,沒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安全防範設施規範》的規定施工,把金庫建在毫無防範措施的設備層之上。1991年7月25日分行保衛處副處長王新生在審批金庫改建設施方案時,明知《中國農業銀行安全防範設施規範》中對金庫設施的要求,卻不負責任地在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上籤署了同意的意見。
1991年11月動力辦事處遷入新址後,沒有安全防範裝置,金庫內外無一報警裝置,更沒有履行審批、驗收手續,使這座留有嚴重隱患的建築順利投入使用。特別是孫永剛與曲德福既不周密調查了解金庫四周地形位置和社情,也不研究制定金庫安全防範措施,更沒向值班、值宿幹部和守庫警衛、庫管人員說明金庫西牆外是尚未住人的居民區,要重點警衛的要求。
1992年3月11日至14日,犯罪分子在金庫西牆外連續幾天鑿金庫的牆。鑿牆的聲音在辦事處各房間都能聽到,均未引起辦事處領導以及保衛人員的重視。3月12日上午金庫庫管員將王連恆叫到金庫內,告之金庫左上方有異常響聲,並指給方位,讓其聽聲音。當王聽到聲音後,庫管員向其建議“是不是向主任反映一下”,王連恆答應向主任反映,因當時未找到主任,事後也忘記了向主任報告。接著,又有本單位一名職工向該辦事處經濟民警隊副隊長孫長滿反映,金庫西牆有砸牆聲,“金庫有危險”,孫長滿不僅不採取相應措施,反而說:“金庫結實,給你一把鎬,刨一天也刨不開。”由於王、孫等人思想麻痹,對民眾反映的嚴重問題未予重視,也未採取措施,致使犯罪分子作案得逞。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被告人孫永剛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付江濤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陳剛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朱朝輔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孫長滿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連恆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新生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執行二年。

罪有應得

盛偉強在捕獲時畏罪自殺,其餘兩主犯金永浩、馬文志,分別於4月5日和6日被抓獲。此外,7名包庇罪犯亦受到嚴厲制。
當時作為建國以來最大的銀行盜竊案主犯馬文志、金永浩,於1992年5月30日在哈爾濱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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