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18號

《哈爾濱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效廉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哈爾濱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城市管理資源,規範數位化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內數位化城市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城市管理,是指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量化管理標準,細化管理行為,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相關信息發現、處置,以及對處置情況實施監督的完整閉合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納入城市管理,與公用事業、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園林綠化、房屋土地有關的各類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為或者自然因素導致城市市容環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響或者破壞,以及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相關部門處理並使之恢復正常狀態的事情和行為的統稱。
第四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應當堅持資源整合、統籌協調、快速反應、及時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區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市、區監督中心)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具體實施工作。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髮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區城管監督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組織建設市、區、街道、社區聯網的閉合式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
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平時用於城市管理,戰時用於人民防空,突發公共事件時用於應急搶險指揮。
第八條 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視頻監控系統,與新建項目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一)城市道路、橋樑、隧道、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二)廣場、公園、沿江和沿河景觀休閒區域;
(三)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和碼頭的廣場。
其它公共區域的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管理區域內建設視頻監控系統。
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經建設視頻監控系統的,不再重複建設。
第九條 視頻監控系統建設所需要的攝像機、視頻編碼器,以及立桿、支架、設備箱、電源接地、防雷等前端輔助設施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採購和安裝。
第十條 新建視頻監控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工程交付使用後60日內,向市監督中心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視頻監控系統工程備案表;
(二)使用單位所處區域位置示意圖;
(三)視頻監控系統工程布局圖;
(四)工程檢驗合格報告。
本條前款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監督中心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 市監督中心應當將備案的新建視頻監控系統點位設定部位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挪用數位化城市管理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與城市管理相關的信息資源,數位化城市管理可以共享。
第三章 視頻監控系統運行及維護
第十四條 視頻監控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運行、維護、應急處置制度,保證視頻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視頻監控系統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監控系統用途、監控位置和範圍。
第十五條 視頻監控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值班監看、信息資料管理和信息使用登記等制度。信息資料保存不得少於15日,重要信息資料應當備份保存。
視頻監控系統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刪除、修改視頻監控系統運行程式和記錄。
第十六條 視頻監控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使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依法保護國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視頻監控系統由市、區監督中心負責管理,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業運營公司負責日常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市、區財政列支。
住宅小區和單位自建項目配套建設的視頻監控系統,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投資建設主體承擔運行維護和管理。
新建配套視頻系統與市監督中心聯網所發生的光纖租賃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章 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處置
第十八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數位化城市管理的聯動單位,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聯動做好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處置的協調、督辦工作。
承擔城市管理部件和城市管理事件處置與服務職責單位和相關部門,是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處置的責任主體(以下統稱問題處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市、區監督中心通過無線監管數據採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無線微波系統等方式採集城市管理信息。
市監督中心通過12319語音服務系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採集和受理社會公眾提出的相關求助、諮詢。
本辦法所稱無線監管數據採集系統採集城市管理信息,是指通過組織專門人員(以下稱城管監督員)按照劃定的格線區域,通過採取日常巡查或者其他方法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並將信息傳輸到市監督中心繫統平台。
第二十條 城管監督員採集信息,應當按照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採集規範要求,及時採集傳輸至市監督中心繫統平台,不得虛報、瞞報、假報。
第二十一條 城管監督員採集信息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止或者干擾。
第二十二條 市監督中心應當對採集的信息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標準確認立案,並及時向區監督中心或者聯動單位派遣指令。
區監督中心採集的信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確認立案,並向問題處置責任單位派遣指令。
第二十三條 區監督中心或者聯動單位接到市監督中心派遣指令後,應當按照時限要求,指令問題處置責任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責任單位在接到區監督中心或者聯動單位發出的處置指令後,應當組織相應人員按照規定時限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反饋區監督中心或者聯動單位。
第二十五條 問題處置責任單位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跨區域的或者經所在區監督中心協調仍無法確認的,由市監督中心組織協調、確認;
(二)經市監督中心組織協調仍無法確認的,由市監督中心指定單位代替處置。處置費用經市、區監督中心認定,並由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監督中心應當根據區監督中心或者聯動單位反饋情況,指令城管監督員及時核查。經核查通過的,予以結案;經核查未通過的,應當再次向區監督中心或者聯動單位派遣指令。
第二十七條 市監督中心應當定期對區監督中心和聯動單位實施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市政府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完成情況的依據之一。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問題處置責任單位處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情況納入信用評價考核體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監督中心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
(一)損壞、侵占、挪用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設施設備的;
(二)使用單位擅自改變視頻監控系統的用途、監控位置和範圍的。違反本條前款(一)項規定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刪除、修改視頻系統運行程式和記錄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監督中心責令改正,處以8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數位化城市管理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推諉、扯皮、拖延的,由具有處分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縣(市)城區數位化城市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實施數位化城市管理暫行辦法》哈政發法字[2006]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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