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南崗區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用地優惠待遇;(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生產經營、房地產開發的,變更土地登記費按50%收取。 租賃本款規定的企業,土地租金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四)利用國有荒地植樹育林的,土地無償使用,林權歸已,可以繼承。 外國投資者舉辦的各類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用工方式、職工工資福利標準。

第一條 為實施大開放戰略,進一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 在本區舉辦外商投資企業;鼓勵各界人士積極引薦外資,根椐國家、省和市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南崗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區外經貿局)審批的落戶在本區的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舉辦的獨資、合資 、合作等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稅收優惠待遇:
(一)新辦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投資者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農、林、牧、漁業生產企業,從事資源開發、節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五荒”開發及旅遊景點開發建設等項目,以及收購、租賃國有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兩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予以全額返還(其中:15%由市里返還,10%由區里返還);
(二)新辦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所得稅享受免徵2年,減半徵收3年的政策期滿後,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予以返還,返還期為五年;
(三)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年度起,五年內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可由財政部門返還;返還期滿後,外國投資者在本區設立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農、林、牧、漁生產企業以及從事資源開發、節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以及收購、租賃國有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由財政部門繼續返還;
(四)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本區直接再投資設立、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從享受退稅優惠之日起,三年未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應當繳回稅款的60%;設立、擴建其它外商投資企業,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用地優惠待遇;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生產經營、房地產開發的,變更土地登記費按50%收取。一次交納土地出讓金的,給予減收應繳總額20%的優惠,一次交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先繳納30%,餘額分期交付,五年內繳齊;
(二)投資建設非營利性公用設施項目的 ,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免繳土地出讓金;
(三)收購區屬及其以下虧損、關停、倒閉的現有國有企業全部產權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標準的50%交納。租賃本款規定的企業,土地租金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
(四)利用國有荒地植樹育林的,土地無償使用,林權歸已,可以繼承。需要轉讓、出售林權的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及土地使用費,依法辦理轉讓、出售手續;
(五)外商投資舉辦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科學技術、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設施,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免繳土地出讓金;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在建期內,可免徵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收購、租賃區屬國有企業,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時,根據資產質量雙方協商定價,資大於債的,以淨資產作價收購,債隨資走;資債相當的,按零資產收購,並承擔全部債務;資不抵債的,實行零以上債務剝離收購,剝離出的債務實行掛帳。外國投資者兼併承擔的債務,5年內可先付息,後還本,5年後還款仍有困難的,貸款銀行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展期,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優先安排享受沖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政策;
(二)鼓勵外國投資者收購區屬國有中小型企業全部產權,其中屬於停產企業,或現有下崗職工占該企業人員總數的50%以上(含50%)的,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全額返還地方稅;
(三)外國投資者收購、租賃區屬國有企業,接收全部離退休職工的,有關費用可以從淨資產中核減;接收全部在職職工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工資標準,也可以一次性買斷工齡;
(四)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可以重新申請企業名稱,也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允許使用原企業品牌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
第六條 新辦企業當年上繳入區庫稅金20萬元以上;非新辦企業,當年上繳入區庫稅金比上年有所增長,不欠稅(不含當年補交以前的稅款),不拖欠財政周轉金,工業和商貿企業年入區庫稅金50萬元以上,飲食服務企業年入區庫稅金80萬元以上建築開發企業年入區庫稅金100萬元以上,由區命名為納稅先進企業,並通報表揚和獎勵。無特殊情況,稅務部門在一個年度內予以免檢。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在本區投資,實際到位資金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可安排其親屬一人在市區落戶,並免收各種費用,在此基礎上,投資每增加10萬美元即可多安排一名親屬落戶,最多可達6人;實際到位資金8萬美元的,可按《哈爾濱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給其親屬一人登記藍印戶口。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舉辦的各類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用工方式、職工工資福利標準。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舉辦企業的固定資產,經批准可以加速折舊。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過程中遇到有特殊情況,可以一事一議、一企一議。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區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電話:82737661 82735222-80214
聯繫人:孟繁榮 王華 崔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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