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龍市水利局

十一、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中、長期規劃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設措施;組織水土流失和監測和綜合防治,依法徵收水土流失補償費;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四)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站(水利水電工程招標管理站、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水電管理站)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監督及招標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科技推廣工作。 (十)、石國水庫管理所水庫水利樞紐運行、維護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做好防汛、電汛工作;綜合經營管理(養魚、林業、旅遊等);水力發電。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州、市發展水利基礎產業的方針、政策;實施國家《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地方性水行政法規,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水利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戰略和水資源開發利用中、長期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處理部門間、鎮間的水事糾紛;負責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水行政、漁業行政執法工作。
三、研究確定全市水利行業發展方向和目標任務,審查、審核、申報、審批水利、水電、漁業工程建設項目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四、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對全市水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有效開發利用;負責組織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並依法徵收水資源規費;歸口管理全市節水、用水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五、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城市防洪論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功能區的劃分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泊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研究提出市管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管理等經濟調節意見;對全市水利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漁業及多種經營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河道等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湖泊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與管理具有控制性的市管水利工程或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防病改水、人畜安全飲水規劃、初設、可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工作和鄉鎮供水、人畜安全飲水工作。
九、負責全市主要江河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組織、協調並完成河道整治規劃,組織實施河道清淤疏浚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管理,依法徵收砂石管理費。
十、承擔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一、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中、長期規劃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建設措施;組織水土流失和監測和綜合防治,依法徵收水土流失補償費;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與水電產業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依法徵收水電管理費;指導全市農村電氣化建設。
十三、編制全市漁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計畫;組織指導全市漁業資源的增殖與保護,編制捕撈規劃及漁業增殖措施,改善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珍貴稀有水生動物;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全市漁業船舶檢驗、登記、發證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水產技術推廣業務。
十四、組織、協調和審查水利、水電、水產和水土保持等重大科研項目,組織水利工程技術專家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負責科技新成果、新技術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十五、監督檢查及內部審計監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國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對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財務管理、安全生產、隊伍建設實行行業指導。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屬單位

(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辦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批示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市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負責防汛通訊聯網。
(二)河道堤防管理站(河道砂石管理站)
貫徹國家、省、州河道管理法規,負責全市境內所有江河、河道管理、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江河流域及河道整治規劃;負責和龍市行政區域內各河流防汛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和龍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水系的水文監測工作;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清淤、清障綜合整治工作。
(三)漁政管理站、水產技術推廣站、水產站
主要負責宣傳漁業法,保護漁業環境、漁業資源、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解決漁業糾紛,編制水產資源開發利用計畫。
(四)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站(水利水電工程招標管理站、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水電管理站)
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監督及招標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科技推廣工作。
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水電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地方水電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地方水電工程項目,歸口管理地方水電工程建設;負責地方水電的生產、經營、試驗和人員培訓等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水電設施的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公室(水土保持工作站)
宣傳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水土保持方針、政策,對破壞水土保持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查處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責任,按流域規劃搞好水土流失的治理,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
(六)水利水電規劃院
組織制訂和龍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水利中長期供求計畫,為和龍市水利發展戰略提供科學依據;組織編制市內主要河流和重點地區水利綜合規劃及其它水利專業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組織編制和龍財政、扶貧水利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編制全市水利年度和單項工程建設投資計畫。
(七)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節約用水辦公室)
承辦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指導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規劃,指導全市供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組織開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
(八)水政漁政監察大隊(安全保衛科):
宣傳貫徹《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水法制建設規劃,實施指導、監督水行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文書管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河道、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有關水利工程設施、漁業資源等;對全市水事活動及漁業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和漁業生產秩序,並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和漁業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依法監督檢查全市水行政許可和水行政審批,以及水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依法徵收違法違規部分的各種應收行政規費沒收非法所得;配合和協助公安、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或漁業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指導監督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工作;負責全系統安全保衛、消防等工作。
(九)水庫移民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水庫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規,主管全市水庫移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計畫和新建水庫移民搬遷安置規劃,負責全市水庫移民扶持資金(含基金)使用管理等。
(十)農村水利灌區管理總站(海蘭河灌區管理局、農村自來水管理總站)
負責全市農村自來水供水、維修、改造、建設、水費收繳,負責編制全市農村自來水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亞東水庫管理所
水庫水利樞紐運行、維護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做好防汛、電汛工作;綜合經營管理(養魚、林業、旅遊等)。
(十)、石國水庫管理所
水庫水利樞紐運行、維護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做好防汛、電汛工作;綜合經營管理(養魚、林業、旅遊等);水力發電。
(十三)松月水庫管理所(松月水庫供水管理處)
水庫水利樞紐運行、維護和管理;和龍市城區供水和灌溉;庫區的的綜合經營管理(養魚、旅遊服務);水力發電;負責飲用水源保護管理。
(十四)各基層水利工作站
負責海蘭河灌區管理範圍內的灌區工程配套建設、規劃設計、施工技術指導、水量平衡計算和用水調配、供水成本測算及收繳水費、抗旱、灌溉管理及水利經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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