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和平學是用科學的方式來研究如何獲得持久和平的一門學科,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了維護世界和平秩序而產生的新學科。也是一門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極力推崇和支持的、受到40多個西方國家200多所大學和研究機構普遍關注的熱門學科。概論
二戰後,和平學迅速在世界各地生根開花。同教育學、社會學、物理學等學科一樣,和平學是一門獨立學科,但它又與其他學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具體來說,它包括和平理論、和平教育、和平實踐三部分,三者缺一不可,和諧統一。“和平學之父”約翰·加爾通認為,和平學研究遵循著科學研究的一般準則,可以從政治層面、軍事層面、經濟層面、文化層面四個層次進行研究,方法上主要有經驗性和平研究、批評性和平研究、建構性和平研究三種研究方式。和平學從方法論上來講,現在逐漸發展成為一門多學科的、多層面的、多文化的,既是分析性的又是規範性的、既是理論性的又是實踐性的學科。
和平學是一門顯學,正引起政界、學術界以及社會各界的熱烈關注。國家要實現和平發展,民眾要建立和諧社會,這些具體的和平實踐就都需要理論指導,而和平學就是闡述相關理論的一門學科,當然會成為熱門學科。說起來這門顯學卻是新興學科,至今歷史不到半個世紀。
學科的確立
和平學是二戰後在西方興起的一門新學科,對應不同的英文名稱,分別為“PeaceScience”、“PeaceStudies”、“PeaceandConflictStudies”、“PeaceResearch”。雖然有人將“PeaceResearch”、“PeaceEducation”、“Peaceactivism”三部分合稱為“PeaceScience”,但國際學界通常將“PeaceStudies”或“PeaceandConflictStudies”作為該學科或研究領域的代名詞。
1948年,一些社會科學家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了《社會科學家爭取和平的呼籲書》,揭開了戰後世界和平學的研究序幕。1959年,約翰·加爾通創建挪威奧斯陸國際和平研究所,被認為是和平學建立的標誌。1964年,專業期刊《和平研究雜誌》的出版,標誌著國際和平學成為系統理論研究的學科。
跨學科研究和實用性
國外的很多大學在政治學、國際關係、戰略研究、社會學、發展研究、心理學、歷史學和宗教學等學科中開設了和平學課程,一些大學還設有專門的和平學系,開設的課程範圍涉及上述諸多學科的有關內容。在對人性、決策、衝突分析、裁軍以及採取非暴力方式完成沖突轉化等問題的研究上,和平學試圖進行跨學科的研究。和平學可以利用所有學科的觀點開展研究,並鼓勵任何一門學科為和平學的理論和實踐作出貢獻。和平研究有著很強的套用性,其理論在實踐中不斷變化。和平學與醫學一樣是一門實用科學。很多著名的和平研究者長期參加和平組織的活動或和平項目的工作,越來越多的和平研究者將貧窮和疾病等現實問題作為關注的主題。和平學課程內容與現實主題緊密相關:比如,教育學院開設和平教育、非暴力教育、暴力防禦和衝突化解等課程,有助於處理日益升級的學生衝突問題。出於同樣的目的,歐美國家教改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國小和國中教學中增設調解工作課程。
學科的輪廓
和平學有七個主要概念:
三個對暴力解讀的概念:
直接暴力、結構暴力和文化:暴力。直接暴力是一種有形的或看得見的暴力,一般指造成人的肉體傷害和痛苦的戰爭、暴力衝突以及言辭和心理上的虐待。結構暴力是指貧窮、疾病、壓制和社會歧視給人類帶來的痛苦和災難。它關注的是社會政治和經濟結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正現象。與直接暴力相比,結構暴力是一種無形的、看不見的暴力,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才能被消除。文化暴力被認為是其他暴力形式的源泉,它肯定直接暴力和結構暴力的合理性。文化暴力存在於宗教、法律、意識形態、語言、藝術、經驗性科學、宇宙論(cosmology)中,並通過學校和媒體進行傳送。文化暴力產生了社會中的憎恨、恐懼和猜疑。宗教將人群分成不同的種類,激進的民族主義可以導致戰爭。有些結構性暴力(如歧視)就是建立在性別和種族的文化標準上的,由於階級或職業不同,人也因此被劃分為更有價值或不重要兩種。消極和平和積極和平
消極和平關注的是直接暴力的不在場,希望通過談判和調解而不是武力手段來解決爭端,主張依靠一個大的國際性協定和組織(如聯合國)來保證集體性安全。因此,它更關注的是現在的和短期內的安全問題。事實上,集體性安全所強調的穩定和秩序往往是建立在強權控制基礎上,所以消極和平可以容忍結構性暴力。和平不只是戰爭的不在場,獲得和平意味著消除了飢餓、暴力、對人權的威脅、難民問題、全球環境污染等對和平的威脅,它意味著創建了這樣一種社會環境,人們可以在其中富裕地生活和體面地生存,這就是積極和平。約翰·加爾通教授指出了關於“和平”的兩個相似的定義及其區別,即和平是所有形式暴力的缺失或減少;和平是非暴力和創造性的衝突轉化。第一個定義是以暴力為導向的,和平是暴力的不在場,我們要知道和平,就必須了解暴力;第二個定義是以衝突為導向的,和平建立在非暴力和創造性解決衝突的基礎之上,我們要知道和平,就必須了解衝突以及如何轉化衝突。總之,和平學範疇內的“和平”不僅是戰爭的不在場,而且包括一個良好社會結構和環境的建立,“和平”意味著一種合作體系,人類能在其中向著和諧社會的美好方向持續發展,從而超越“消極與和平的共存”。非暴力和和解
聖雄甘地和馬丁·路德·金是非暴力運動的主要倡導者和實踐者。“非暴力”主張使用非暴力手段獲得和平,通過愛和忍受苦難來感化對手,認為目的和手段必須一致,採取合法的鬥爭手段,反對的對象是不合理的制度而不是具體的人。“非暴力”與某種道德和宗教傳統有關,特別是與佛教、印度教和基督教的和平派有關。然而,在實現和平的鬥爭中,“非暴力”已經超越了宗教的概念,它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從而達到建立積極和平和避免戰爭的要求。和解是一個進程,是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人們創造性地實現了衝突的轉換。衝突結束和停戰協定簽訂不是和平努力的結束,而是和解進程的開始。和平、真相、正義、寬恕是和解的核心要素,和解是上述四方面相結合的過程。和解是為了促使衝突各方關注雙方的關係、分享感知和經驗,創建新感知和分享新經驗,最終實現衝突的轉化目的。和解事實上是一種相互依存的思想和力量。衝突與和平
和平學的主要觀點認為,衝突與和平是極其複雜和相互關聯的問題,其中的很多內容尚未被人們充分認識,也不存在解決衝突的簡單劃一的方式。和平學旨在對衝突與和平進行開拓性的研究,識別、分析並最大程度地消除各種形式的暴力,通過非暴力手段治理社會衝突,實現一個更加公正與和平的世界。和平學是建立在“和平”的價值標準上的,其研究重點是探討“如何用和平方式實現和平”。和平學的核心問題是,和平的性質是什麼、和平成為可能的條件是什麼以及如何才能獲得這些條件。和平學最關心的問題是社會集團中的有組織的致命暴力(戰爭)和結構暴力(系統歧視、剝奪和壓制)。和平學主要包括三大內容體系:一是“和平理論”,包括和平與暴力的概念、積極和平與消極和平、非暴力、衝突分析等;二是“和平問題”,包括戰爭分析、社會衝突根源、性別與暴力、相關政治經濟因素等;三是“和平建設”,包括裁軍與軍控、衝突化解、人權、民族自決、社會發展、環境政治、全球秩序、和平運動等。衝突化解研究
衝突化解研究是和平學的一個新領域,有人甚至認為,衝突化解研究是和平學的“姐妹學科”。衝突化解是指衝突雙方從破壞性關係向合作性關係轉變,那些產生衝突的制度或結構發生了改變。衝突化解提供的是用非暴力方式來處理爭執的技巧,它極力避免衝突談判中一方對另一方的優勢或壓迫,盡力滿足各方的需要,培育衝突中所有人的安全、身份、自立和生活質量。衝突化解是衝突理論與化解實踐的橋樑,它試圖闡明衝突的預防和緩解的心理過程,力求發現衝突中的積極性潛在東西並預防它的破壞性結果。對衝突自然屬性的否定是衝突化解理論成立的前提。因為,如果衝突是人類的天然本性形成的,衝突就不可能得到真正解決,更不可能被轉化。瑪格麗特·梅的爾恩認為,戰爭不是生物學上的必需,也不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只是被大多數人類社會所認同的一種發明,它必將被其他合乎“和平”的發明所取代。比如,陪審團制度是人類的一種發明,在此之前,“拷打”和“決鬥”則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這也是人們認可的發明。衝突與不和平狀態的根本原因在於暴力的存在。在加爾通教授提出了結構暴力的概念後,絕大多數和平學者將“以非暴力方式實現衝突轉化”作為衝突化解研究的出發點和目標。既然衝突的根本原因存在於廣泛的社會結構和文化之中,簡單的外科手術式的方案就不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美國著名和平學理論家和實踐者萊德里奇指出,和平是一個動態和持續的進程,和平是一種結構,它不僅是直接暴力的消失,而且意味著深層結構暴力的治理與社會和解。因此,衝突“轉化”比衝突“解決”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