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綜述

(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款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市和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維護和保障殘疾人權益,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第六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殘疾人供養、撫養、托養、康復等機構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
第七條 本市實行殘疾兒童首報登記制度。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兒童登記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的統籌,按照上一年度統計年鑑的人口數每人每年不少於一元落實投入經費,用於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康復經費投入,建立以社會康復為基礎,醫療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康復網路,大力發展殘疾人康復事業。
第九條 農村貧困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和城鎮享受低保的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旗縣區人民政府從救助資金中一次性足額代繳。
第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設立康復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殘疾人康復場所,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和專業指導,為殘疾人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一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智障、腦癱、孤獨症等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應當招收符合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
民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機構接受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其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
第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特殊教育經費的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生活補貼標準並免收住宿費。
盲文翻譯、手語翻譯和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隨班就讀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建設不同類型的特殊教育學校或者設立相應數量的特殊教育班,滿足殘疾兒童和少年的就學需要。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中等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在職業學校設立特殊教育專業,開展殘疾人中等特殊教育。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貧困殘疾(家庭)大中專及高中生在校就讀的專項資助。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千分之十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達到和超過規定比例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市、旗縣區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劃轉工作。
第十八條 企業、非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地稅部門依法徵收,交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未足額繳納或者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徵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的加收不得超過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租借殘疾人證件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條 市和旗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將全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和殘疾職工社會保險情況納入勞動監察範圍,依法監督用人單位,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扶持興辦福利企業,對增加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擴大再生產的福利企業,給予貸款利息補貼;給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市和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
市和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和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應當對從事保健按摩的盲人按摩人員給予資金扶持,並將扶持經費納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計畫。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公共圖書館、圖書閱覽室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並採取多種方式為盲人閱讀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 免交婚前體檢費和結婚登記費;
(二) 辦理免費乘坐市內公車(不含中巴車)手續;
(三)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時,可以優先購票,優先搭乘;
(四) 就診時優先掛號、交費、化驗、取藥。
第二十六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予以優先安排;在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優先安置符合申請購買條件的殘疾人。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盲人和重度肢殘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安置方便殘疾人居住的房屋。被拆遷人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主要勞動力為殘疾人的,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優先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予以照顧,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規定,建設和完善方便殘疾人通行和使用的無障礙設施,確保其正常使用,並設定統一的標誌。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市和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投訴。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對殘疾人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
(一)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的;
(二)既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三)租借殘疾人證件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四)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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