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2008年7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08年9月11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20080812 實施日期:20080911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備案、交存
第三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使用
第四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退還
第五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物業保修金的主管部門,並設立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負責全市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保修金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一次性交存,作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法定保修期內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繳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保修金。
第六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均可使用物業保修金進行維修。本辦法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室外牆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結構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給、排水管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暖氣線路、消防設施、道路、溝渠、池、井、建築小品、路燈、硬化、綠化、亮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公共設施設備占用的房間等。
第七條 業主戶內自有設施設備,保修期內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第二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備案、交存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新建住宅預售許可證之前持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規劃總平面圖等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物業保修金的繳存標準以新建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二為計算標準。
? 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標準以市建委每年公布的建築安裝工程單位造價參考信息為依據。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前,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辦理物業保修金交存手續,經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確認後,開發建設單位向物業保修金專戶管理銀行交存物業保修金。
第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銀行設立本市物業保修金專戶,辦理物業保修金監管賬戶的設立、交存、使用、提存、退還、結算等手續。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物業保修金,自存入賬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四)裝修工程為2年;
(五)綠化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限自住宅物業驗收合格後,存入專戶管理銀行賬戶之日起計算,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三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 因業主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及裝修等造成住宅物業質量問題的,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第十六條 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住宅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建設單位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的維修要求後,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並應在24小時內予以維修。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據實提出物業保修金使用方案、使用計畫、工程預算書等有關資料,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提出維修申請。
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使用通知書》,開發建設單位對維修責任持有異議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提供相關材料或依據,逾期不提供的視為同意動用物業保修金承擔維修責任。
異議期後,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通知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予以維修。維修費用從物業保修金專戶中列支。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也可以通過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委託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十八條 維修工程進行中,須經相關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進行工程鑑證;維修工程竣工後,應經相關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驗收合格。
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維修單位憑工程審計決算書、費用結算票據及維修工程驗收合格證明等資料,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申請劃轉所需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劃轉維修資金。
第十九條 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在保修金動用後7個工作日內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補存通知書》。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住宅物業保修金補存通知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補存物業保修金。
第二十條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限內,開發建設單位名稱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和營業執照,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申請辦理物業保修金更名手續。
第二十一條 物業保修期間,開發建設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等原因註銷的,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應將相關事項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應將該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物業保修金本息餘額,依據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退還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住宅物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屆滿五年的前一個月,持《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申請單》,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提出退還已交存物業保修金餘額的申請,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應在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將擬退還物業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通知單》,將該住宅物業的物業保修金本息退還建設單位。
第二十三條 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物業保修金全部退還後,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法繼續履行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五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定期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報送物業保修金賬戶對賬單。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應當定期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信息網上公布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物業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物業保修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申請覆核。
第二十五條 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責任、未按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修金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將該行為記入呼和浩特市房地產業信用體系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物業保修金監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截留、挪用、侵占物業保修金或其他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