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南省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指定懷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永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周永亮(副廳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懷化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周永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26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260萬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4年至2006年,周永亮利用先後擔任江華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之便,採取幫助承攬工程、協調關係、安排工作、調整職位等手段,先後索要、收受王中燕等35人(或單位)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13萬餘元,其中夥同其妻朱蘭英(另案處理)及情婦李磊(另案處理)受賄41萬餘元,單獨受賄172萬餘元。檢察機關還查明周永亮的財產和支出合計1145萬餘元,其對明顯超出合法收入的價值人民幣657萬餘元的款物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