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5月被免去職務。
1985年到市檢察院工作,先後在市院公訴處、偵查監督處、反貪局工作。期間,經辦了一系列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國有影響的大案要案。成功公訴了江西“打黑”第一案、鉛山“祝氏家族”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原鉛山縣委書記塗福生受賄案等案件,主辦查處了原德興市委書記吳祖國受賄案,原市交通局局長陳洪源受賄、挪用公款案,原玉山縣副縣長陳建國受賄案原上饒電廠廠長李桂芳受賄案等十餘起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國有影響的大案要案。辦案時,他不逞威風、耍特權、注重理性思考、講究智慧技巧,善於親情感化。
連續十二年被評為市院先進工作者或辦案積極分子。
2005年被評為全省“滿意政法幹警。”“全省優秀公訴人”
全省十大平安衛士候選人
全省十大文明執法人物
全省檢察業務專家
榮立三等功七次
被省檢察院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