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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黑社會第一案重審後昨日宣判
新快報訊 (記者 余亞蓮 溫建敏 實習生 鄧靈 通訊員 鄔耀廣 楊曉梅) “黑老大”周廣龍仍然難逃一死!備受社會關注的廣州頭號“黑社會”案發回重審後,昨日有了結果。周廣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柳述清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鄒立傑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21名被告人分處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
來自黑龍江省的周廣龍(下圖左一)原在廣州火車站一帶以拉行李包為生,後來在火車站強收保護費起家。在激烈的爭搶客源、貨源的過程中,周廣龍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有意識地拉攏一幫人,在廣州火車站一帶與人爭地盤、鬥毆、強行拉客,強占搬運市場。其後,以周廣龍為首的犯罪集團逐漸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隨著其“勢力”的壯大,該組織發展到以暴力手段壟斷貨運路線。
從2000年2月開始,周廣龍見芳村區鮮花貨運市場利潤可觀,又以暴力、威脅手段對嶺南花卉市場的鮮花貨運業務進行壟斷經營,從中收取保護費獲利。
在壟斷過程中,周廣龍等人對在嶺南花卉市場做鮮花貨運的符××、肖××等人,分別實施恐嚇、毆打、潑流酸等一系列手段,強迫他們和自己進行交易,並迫使他們退出經營。致1人重傷,1人輕傷,3人輕微傷,其中,花卉市場的楊×華,被硫酸潑中,造成身體二度燒傷,容貌毀壞(重傷,五級傷殘)。
以周廣龍為首的黑社會團伙,窮盡心思,設立各種名目,瘋狂斂財。破案後,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僅周廣龍個人的財產就達160餘萬元,汽車5輛,房屋4套。
2002年8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廣龍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黑老大”周廣龍身犯五項罪名,被處死刑。被告人抗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的決定。
經過新一輪的審理,廣州中院認為,周廣龍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昨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廣龍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柳述清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被告人分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
案件焦點:無“保護傘”能否認定“黑社會”?
■新快報記者 聞止 林燕
此次廣州中院的判決中,認定了周廣龍犯罪團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是周廣龍最終被判死刑的最重要原因。周廣龍“犯事”受審之前,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認定為“黑社會”必須找到“保護傘”,但周案中已查出為周提供“保護”的只有幾個級別很低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保護傘”,能否認定周廣龍是“黑社會”?
周廣龍等被告的多位辯護人認為,由於周廣龍案的“保護傘”未能得到認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周案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後來全國人大雖然對此重新作出解釋,認為沒有“保護傘”也可以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但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司法解釋而不應適用人大解釋來審理此案。
對此,廣州中院認為,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屬於立法解釋,當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當以立法解釋為準,立法解釋是附屬於《刑法》的,本案不存在“從舊兼從輕”的問題。因此,根據周廣龍案已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犯罪等特徵,已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要件。
案後觀察:兩犯“翻生” 多人獲輕判
■新快報記者 聞止 林燕
號稱“廣州涉黑第一案”的周廣龍案歷經三年多的審理後,廣州中院昨天作出重審的一審判決,周廣龍還是難逃一死,但周案多名被告卻不同程度被輕判,其中兩主犯還由死刑轉為死緩及無期徒刑。
“撿”回命的兩主犯分別是第二被告柳述清和第三被告鄒立傑,此次判決中,柳因故意傷害罪及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死緩,鄒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此前兩人雙雙被判死刑。
另外,第四被告張春秋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20年,第五被告張貴啟由15年5個月的徒刑變成14年6個年,共有十餘名被告獲不同程度減刑。刑期變化最大的是被告馬興彥、劉先進、胡希仁三人,他們的刑期由原來的14年、13年、13年6個月,變成了現在的4年6個月、4年4個月、4年。
對多名被告獲輕判的情況,多位參與此案的辯護人表示,這是意料之中的事。多名參與周案辯護的律師稱,雖然大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罪名等均未發生變化,但他們認為原審一審量刑畸重。如周廣龍的辯護人馬克東在原審一審宣判後稱,周廣龍案中並未出命案,最多也只是將人致殘,但最後卻出現三名被告被判死刑的情況,可以說是“一殘換三命”,明顯量刑畸重。另外,部分辯護人認為,周案因為涉及人數多,時間長,部分證據存在瑕疵,也可能是部分被告獲輕判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