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縣司法局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機構簡介

設立周寧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全縣監獄勞教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指導和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牽頭協調全縣醫患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牽頭協調醫患糾紛調解工作,配合縣人民法院指導全縣人民陪審員工作,承擔縣綜治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受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委託,參與地方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七)管理、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政法專項經費、計畫財務、物資裝備工作;指導、協調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八)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和作風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警培訓和學歷教育規劃。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周寧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派出機構(司法所)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管理局機關並指導和監督派出機構(司法所)的財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經費專款使用;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安全保衛、資產管理、基本建設、接待等行政事務。
(二)政工股
負責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和作風建設;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生育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股(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縣法制宣傳領導小組、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全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擬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周寧縣普法辦公室日常工作;參與組織實施普法依法治理骨幹培訓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
(四)公證律師管理股
承辦全縣公證、律師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抓好公證、律師隊伍建設;負責律師、公證員及機構的年檢等審核、報批工作;協助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業務、律師業務;協助組織開展全縣公證、律師工作調研,拓展新的法律服務領域; 承辦公證代理的審核,綜合協調全縣法律服務市場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監督全縣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證業務;管理並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的管理工作。
(五)基層工作股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配合縣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推薦、考核工作;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指導“148”法律服務工作;牽頭協調全縣醫患糾紛調解處置工作;承擔縣綜治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股
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承擔縣社區矯正試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社區服刑人員獎懲措施;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導、監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具體負責縣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派出機構

在全縣9個鄉鎮設立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司法助理員),實行縣鄉雙重管理,以縣司法局管理為主。
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的主要職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非監禁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承擔法律援助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周寧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為15名(含紀檢組長單列編制1名),鄉鎮司法助理員專項行政編制20名(獅城、鹹村司法所各3名,其它鄉鎮司法所各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副科級)1名;股級職數15名(其中鄉鎮司法助理員股級職數9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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