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大民初字第8676號
原告周學印。
委託代理人李妮,北京楊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鐵輝。
委託代理人沈東源,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市嘉誼偉業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遠峰,總經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方凱,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洋,黑龍江天地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學印與被告劉鐵輝、被告大慶市嘉誼偉業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誼偉業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慶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胡建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學印的委託代理人李妮與被告劉鐵輝的委託代理人沈東源、被告大慶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胡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嘉誼偉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學印訴稱:2012年6月8日17時30分,在北京市大興區京開東輔路六環橋下,被告劉鐵輝駕駛車牌號為黑EB0812、黑E9855掛的大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時,將由南向北騎腳踏車的原告周學印撞到,造成原告周學印受傷。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下達第395563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鐵輝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周學印無責任。原告周學印的傷情經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診斷為:全身多發開放傷,腰2椎體骨折。原告周學印於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21日住院治療了13天。經了解,被告劉鐵輝系肇事司機,被告嘉誼偉業公司系肇事車輛實際車主。現訴至貴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周學印各項損失總計114045.3元(其中包括醫療費1707.3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900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650元、營養費4500元、鑑定費2250元、殘疾賠償金729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劉鐵輝辯稱:對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原告周國印的訴訟請求中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不同意賠償。事故車輛(主車黑EB0812、掛車黑E9855)是我通過被告嘉誼偉業公司購買,我是實際車主,責任應該由我負擔。我在被告大慶支公司投保商業險30萬元以及第三人者強制險。
被告大慶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主車黑EB0812、掛車黑E9855)在我公司分別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對於原告周國印損失中合理部分我公司願意賠償。我公司已經賠償原告17042.59元的醫療費,根據交強險統一條款第八條約定,住院費、營養費和一伙食補助費都屬於醫療費,而我公司主車和掛車的醫療費限額總計20000元,所以我公司賠償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部分不能超過20000元。原告周國印對其主張的營養費的要求未提供相應證據,我公司不同意賠償。本案的訴訟費以及鑑定費不在賠償範圍內,我公司不同意賠償。原告周國印是農村戶口,相關損失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8日17時30分,被告劉鐵輝駕駛車牌號為黑EB0812、黑E9855掛的大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京開東輔路六環橋下時,將由南向北騎腳踏車的原告周學印撞到,造成原告周學印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鐵輝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周學印無責任。原告周學印的傷情經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診斷為:全身多發開放傷,腰2椎體骨折。原告周學印於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21日住院治療了13天。原告周學印在治療過程中花費醫療費17509.33元,其中被告劉鐵輝為原告周學印支付醫療費15802.03元。醫囑建休60天。2012年11月5日,經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周學印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賠償指數為10%,為此,原告周學印花費鑑定費2250元。原告周學印系個體工商戶王振生僱傭的工人,每月工資3000元。原告周學印婚後與其妻生育一子周某。
另查,被告嘉誼偉業公司為事故車輛(主車黑EB0812、掛車黑E9855)在被告大慶支公司分別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該保險單確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商業三者險30萬元。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被告大慶支公司先期向被告劉鐵輝支付了原告周學印的醫療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總計17042.59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信息和駕駛人身份信息、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住院病歷、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書、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法醫鑑定費發票、勞動契約書、誤工證明、交通費發票、戶口本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嘉誼偉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對此次事故責任的認定,被告劉鐵輝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周學印無責任。事故車輛(主車黑EB0812、掛車黑E9855)是被告劉鐵輝通過被告嘉誼偉業公司購買,被告劉鐵輝系實際車主,故被告嘉誼偉業公司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原告周學印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義務人即被告劉鐵輝應當予以賠償。因被告嘉誼偉業公司為事故車輛在被告大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被告大慶支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學印的損失,超出限額部分,按照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由責任人予以賠償,對於被告大慶支公司已經先行支付給被告劉鐵輝的款項應予扣除。對於原告周學印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的請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至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學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總計九萬九千三百零六元八角;
二、被告劉鐵輝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周學印鑑定費二千二百五十元;
三、駁回原告周學印其它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二百九十元,由原告周學印負擔一百四十九元(已交納);由被告劉鐵輝負擔一千一百四十一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員胡建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