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華[江蘇省揚州市氣象局原調研員]

周國華,男,漢族,住揚州市,戶籍地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曾任江蘇省揚州市氣象局調研員(正處職)。

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7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被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3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8年6月8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貪污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濫用職權罪罪名認定不當,本院依法糾正罪名,維持量刑。

人物履歷

歷任揚州市氣象局局長、黨組書記,揚州市氣象局調研員。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4月22日,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周國華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7日被逮捕。 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周國華涉嫌濫用職權、貪污犯罪一案,已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國華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一案,於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6)蘇10刑初27號刑事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周國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周國華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人民幣三萬七千元、李某1的人民幣二萬元發還被害單位揚州市氣象局;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及陶某E人E本平板電腦各一台,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原審被告人周國華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6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貪污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濫用職權罪罪名認定不當,本院依法糾正罪名,維持量刑。據此,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0刑初27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人民幣三萬七千元、李玉的人民幣二萬元發還被害單位揚州市氣象局;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及陶姜E人E本平板電腦各一台,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二、撤銷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0刑初2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周國華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周國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抗訴人周國華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抗訴人周國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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