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三)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和宗教事務服務體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五)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的宣傳、貫徹執行和督促、檢查職責。(六)加強指導全市民族宗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針及政策,提出加強全市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有關政策,制度落實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三)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管理。(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六)依法加強對全市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九)指導全市各地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十)負責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等工作。(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務、財務、保衛、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民族科負責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民族糾紛;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研究制訂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建立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承擔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工作。
宗教科負責全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宗教事務條例》等宗教方面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各宗教的相關矛盾糾紛;負責相關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訓、聯繫工作;承擔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申報工作;宗教活動場所跨省轄市大型活動的審批工作;承擔宗教外事管理的有關審核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檢查工作,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清真食品管理科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規範清真食品經營管理秩序;依法處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問題。
宗教團體管理科負責民間信仰和五大宗教以外宗教方面的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市級宗教團體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各宗教團體之間的聯繫、協調工作;負責各市級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培訓班的審批工作;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工作;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的管理工作,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