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榮譽
1987年以來,先後八次被普寧市委、汕頭市委、揭陽市院評為“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工作者”。1992年被省院評為全省檢察系統先進個人,1997年2月被評為全省“優秀檢察長”。1987年4月調到普寧市人民檢察院任職以來,已連選連任四屆檢察長。他勤政為民,為檢清廉,以“建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一年上一新台階”作為自己的任職目標,從而帶出了一支思想好、業務精、紀律嚴、效率高的檢察隊伍。檢察業務年年都有高發展。在實施偵查監督方面從二線走上一線;在辦理人質性非法拘禁案件時堅持解救人質與解決經濟違法行為一併進行的原則;堅持打假與引真、與保護市場經濟相結合;在法紀教導,預防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等方面都有獨創之處。其做法與經驗得到各級檢察機關的肯定、推廣。該院自88年至99年上半年,通過辦案以及法律諮詢服務,為國家、企業挽回經濟損失一億二千六百多萬元。1988年以來,該院先後18次獲省、市先進集體、先進黨組織、記三等功等榮譽。個人傳略、政績被收入《世界名人錄》、《中國大百科專家人物專集》、《中華之子》、《中國政企幹部辭典》等辭書。
事件
2002-12-3,涉嫌索賄60萬港元、行賄3000美元以及玩忽職守,3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