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7.03-1990.10,天津市寧河縣潘莊鎮政府協勤;
1990.10-1996.02,天津市寧河縣潘莊鎮政府科員;
1996.02-1998.11,天津市寧河縣潘莊鎮政府黨委委員(享受正科級待遇);
1998.11-2001.10,天津市寧河縣東棘坨鄉黨委副書記(1997年8月至1999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本科班管理專業學習);
2001.10-2007.01,天津市寧河縣大北鎮政府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7.01-2011.04,天津市寧河縣大北鎮黨委書記;
2011.04-2014.08,天津市寧河縣水務局黨委書記;
2014.08-2015.10,天津市寧河縣水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15.10-2017.07,天津市寧河區水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17.07-2017.08,天津市寧河區政協聯絡室主任;
2017.08-2018.12,天津市寧河區政協機關副處級幹部(非領導職務);
2018.12 被免去天津市寧河區政協機關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人物事件
開除黨籍
2019年1月4日,據寧河區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寧河區委批准,寧河區紀委監委對寧河區政協機關原副處級幹部呂順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呂順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履行組織程式,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工作紀律,無視財務管理規定、私設賬外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呂順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宗旨意識,目無道德法紀,私慾極度膨脹,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區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區委批准,決定給予呂順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