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997年,已婚的呂仲學與凌源市單身女老闆王旭艷相識結為情人關係,並長時間非法同居在一起。後來二人因為矛盾經常發生爭吵,王旭艷數次到呂仲學的家庭、單位和凌源市委、市政府舉報、鬧事。為此,呂仲學幾次僱人對王旭艷實施傷害行為。 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1日晚,被告人張雲軒夥同另外二人來到王旭艷臥室,持鋼管對王實施毆打後逃離。經鑑定造成王旭艷頭部、面部多處受傷。事後,呂仲學付給張雲軒酬金3萬元。
犯罪事實
法院還查明,2006年夏天,在呂仲學所在醫院承攬工程的張海燕提出炸掉王旭艷的汽車,呂仲學表示同意。為此,張海燕花5000元找被告人閆鳳奎購買了兩枚手榴彈。2007年4月12日24時許,張海燕潛入王旭艷居住的小區,將兩枚手榴彈綑紮後固定在王旭艷轎車底部右前梁處,將引線拉出,用鐵絲將引線一端的鐵環固定於轎車右前輪處,離開現場。4月13日8時許,王旭艷發動轎車移動時,手榴彈爆炸,造成汽車嚴重損毀。之後,呂仲學付給張海燕酬金7萬元。
一審判決
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呂仲學在與王旭艷發生矛盾後,僱人對王旭艷實施傷害,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和爆炸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張海燕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閆鳳奎犯非法買賣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張雲軒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對於這一結果,被害人王旭艷表示不服。她在提交給檢察機關的《抗訴申請書》上表示,呂仲學雇凶實施爆炸是以殺人為目的,上述判決定性不準,量刑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