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省省

吳省省,原寧夏專用通信局局長,2009年5月4日被免去職務辦理退休。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43373元,2012年7月,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吳省省有期徒刑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合併刑期1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本信息

人物案件

2012年7月,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吳省省有期徒刑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合併刑期1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一審宣判後,吳省省不服提出抗訴。近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塵埃落定,63歲的吳省省已入監服刑。

犯罪事實

為了面子請客貪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0月,吳省省到北京參加北京郵電大學百年校慶活動,欲宴請老同學老戰友。因所帶現金不夠,便給寧夏專用通信局的業務單位北京立信通儀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打電話,讓對方給自己籌錢,並答應事後通過開單位供貨發票予以處理。李某隨即給了吳省省3萬元。
2006年3月,李某以公司銷售給寧夏專用通信局一台光纜測試儀的名義,虛開一張金額為43373元的供貨發票快遞給吳省省,吳省省將該發票簽批通過寧夏專用通信局財務報銷後,電匯支付給北京立信通儀科技有限公司。
經公訴機關查明,吳省省拿著這3萬元除了請客,還為其妻子購買衣服花費2000餘元,為自己添置衣服花去近萬元。

幫人中標收受賄賂

法院還查明,2006年4月,寧夏專用通信局對自治區迎賓館電視會議系統工程進行招標。陝西省凱爾波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為謀求中標,找到吳省省提出要承攬此工程,並給予吳省省3萬元人民幣。
陝西省凱爾波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不具備相關資質,便掛靠西安文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報名參加招標。在工程招標會中,吳省省代表寧夏專用通信局發表了推薦西安文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見,最終該公司中標。
2006年6月,西安文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寧夏專用通信局簽訂了建設契約,附屬檔案中約定對寧夏專用通信局相關人員進行國內和國外培訓。吳省省欲到國外參加培訓,但兩次申辦簽證都未獲通過,吳省省就將這一情況告知徐某。
為了感謝吳省省幫助該公司中標,並解決在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和之後及時結算、付款能提供幫助,徐某於2006年國慶節期間,在西安和吳省省吃飯時將1萬美元送給吳省省。後西安文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寧夏專用通信局又簽訂補充契約,將國外培訓改為國內培訓,由西安文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方承擔培訓費用。2007年11月,寧夏專用通信局先後有8人參加了培訓。吳省省將徐某送的1萬美金兩次兌換人民幣79174元用於個人消費。

法院庭審

百般辯解開脫罪名

吳省省於2003年12月18日被任命為寧夏專用通信局局長,2009年5月4日被免去職務辦理退休。2011年11月24日,吳省省主動退賠贓款總計152547元。
案發後,在法院庭審過程中,吳省省百般為自己的行為開脫。他提出,李某給的3萬元中,有兩萬餘元用於宴請寧夏專用通信局上級單位的相關領導,屬因公請客。經法院多方取證證實,吳省省將這3萬元都用於個人消費,未採納他的辯護意見。
同時,吳省省還辨稱,沒有在招標過程中為徐某牟取利益,徐某給他的1萬美元是契約約定的考察費。因其此前出國簽證兩次被拒簽,不能出國考察,等待以後有機會再出國;又因美元貶值,才將美元兌換為人民幣。同時,兌換成人民幣後錢一直在卡上並未動用。吳省省的辯護律師認為,吳省省的行為是暫時保管培訓費,其行為只是違反了財經紀律,不構成受賄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所謂1萬美元是對方依據契約支付的培訓費用的觀點與事實不符,因契約是雙方單位簽訂,確定被培訓人員、組織培訓、支付培訓費用等均應當是單位行為,而吳省省卻利用其職務便利私下接受對方財物用於個人消費,完全是為己牟利。因此,上述抗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銀川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吳省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43373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收受他人錢財109174元,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於是裁定駁回吳省省的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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