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吳爭新,男,1962年出生,原泉州市人大代表、安溪縣衛生局局長。長期在衛生系統工作,2003年至2012年擔任安溪縣衛生局局長。他在9年內,59次受賄61萬元財物。2012年8月10日,吳爭新辭去泉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同年8月24日,吳爭新被逮捕。2012年12月,吳爭新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9個月。審判
安溪法院一審認定,吳爭新利用擔任安溪縣衛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衛生系統工作調動、職務調整等工作中,為送款人謀取利益,先後在辦公室或家中,59次收受他人的送款合計60萬元及1萬元的購物卡。法院認為,吳爭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0萬元及購物卡1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一審判吳爭新有期徒刑10年9個月。他退還的違法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