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9年12月,任徐州礦務局三河尖煤礦副總工程師。
1990年10月,任徐州礦務局三河尖煤礦副礦長。
1996年08月,任徐州礦務局旗山煤礦礦長。
2000年01月,任徐礦集團副總經理。
2002年06月,任徐礦集團董事、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兼徐州礦務局副局長。
2013年07月——2017年7月任徐礦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7月3日,據江蘇省紀委訊息: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吳志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偵查
2017年9月6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日前,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吳志剛(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免去職務
2017年7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免去吳志剛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11月,經江蘇省委同意,江蘇省紀委對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吳志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志剛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卡禮品,公車私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問題涉嫌犯罪。此外,審查中還發現吳志剛其他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
吳志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在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常委會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吳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徐州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經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吳志剛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款物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