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民經濟運行的方針、政策,工業商貿方面的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測、分析工業商貿運行態勢,調節工業商貿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分析和發布相關的經濟信息。
(二)貫徹實施產業政策,開展工業商貿產業競爭力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商貿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執行有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編制市財政挖潛改造、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等專項資金技術改造年度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查、上報和辦理需經省和市審批、核准、備案的工商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指導工商領域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招商引資工作;定期分析工商領域技術改造投資情況,提出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措施意見;指導工商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
(三)組織實施工業行業發展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推動工業行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對工業行業實施行業管理;組織擬定地方性的行業發展計畫、經濟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國內貿易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組織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對商貿行業實施行業管理;負責繭絲綢協調工作。
(五)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培育發展城鄉市場;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和重要生產資料市場調控及流通管理。
(六)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鹽業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有關鹽業的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全市鹽業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指導、協調、促進全市中小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八)巨觀指導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規範企業行為規則;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和設備招標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工業商貿企業對外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巨觀指導工業商貿企業生產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有關工作。
(十二)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十三)承擔市人民政府和湛江市經濟貿易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