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審計局

職責1、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對本級政府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7、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職員分工

局長:負責全面工作
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及各審計組、兼管內部審計。

內設機構

辦公室、經濟貿易審計股、基建投資審計股、財稅金融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

職責

1、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受本級政府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2、對本級政府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對鎮級政府財政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本級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畫地定期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增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縣級以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及國資經營公司領導人任期(屆中)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11、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屆中)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12、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3、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4、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調查結果。
15、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6、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17、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8、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審計程式

1、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前三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2、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3、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註明原因。
4、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天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自接到審計報告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意見。
審計組認真審核被審單位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根據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並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審計機關。
5、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6、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較大數額處罰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
7、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8、審計機關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審計機關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審計調查事項、審計複議事項和審計應訴事項,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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