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書判清明集

書名,系一種判牘彙編。輯錄南宋時期朱熹、真德秀、吳毅夫、陳子華、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趙汝騰等28人擔任官吏期間所作的一些判詞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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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書判清明集》

本書共十四卷七門。其中“戶婚門”包括立繼、戶絕、歸宗、分析、檢校、孤幼、女承分、遺囑、別宅子、義子、取贖、爭業、違法交易、偽冒交易、墳墓、屋宇、庫本、爭財、婚嫁、離、接腳夫、雇賃(目錄作雇妾)等22類,計117條,絕大部分屬於民事案件的判詞。

書中的判決所引條文大多出自《宋刑統》,用現在的眼光來看,仍是閃爍著法律與人情的光茫:

▼諸遺棄子孫三歲以下收養,雖異姓亦如親子孫法。(卷7,214頁)

▼諸分財產,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無男者,承夫分。(卷7,220頁)

▼分財產滿三年而訴不平,又遺囑滿十年而訴者,不得受理。(卷5,135-136頁)

▼諸妻犯奸,願與不願聽離,從夫意。(卷12,448頁)

▼諸養同宗昭穆相當子孫,而養祖父母、父母不許非理譴逐。若所養子孫破盪家產,不能侍養,及有顯過,告官證驗,審近親尊長證驗得實,聽譴。(卷7,224-225頁)

▼庶人墓田,依法置方一十八步,若已有已置墳墓步數元不及數,其禁步內有他人蓋屋舍,開成田園,種植桑果之類,如不願賣,自從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內再安墳墓。(卷9,323頁)

同時對女性權益也有相應的保障:

▼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卷8,277頁)

▼在法:妻家所得之財產,不得分限;(卷5,140頁)

本書現存的版本,比較常見的是上海涵芬樓影印的《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線裝1函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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