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審計局

(七)行政事業審計室 (五)依法審計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六)依法審計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市審計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法制審理室
(三)財政金融審計室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室
(五)農業、農村審計室
(六)經貿審計室
(七)行政事業審計室
(八)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及省、佳木斯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章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審計監督範圍內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和佳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佳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法審計市財政直管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市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五)依法審計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六)依法審計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七)依法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市屬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八)依法審計市政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九)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佳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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