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條件試塊

同條件試塊

混凝土結構實體強度同條件養護試塊 “混凝土結構實體強度同條件養護試塊”(以下簡稱“同條件養護試塊”)是新的《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中提出的一項新規定(現行規範為GB50204-2015 ),但在我們近期的監督工作中,發現一些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同條件養護試塊”的概念不是十分明白,施工中存在漏做或未按規範要求進行留置的現象,給混凝土結構工程的質量評價和工程驗收帶來了困難。

基本信息

規定信息

混凝土結構實體強度同條件養護試塊

“混凝土結構實體強度同條件養護試塊”(以下簡稱“同條件養護試塊”)是新的《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中提出的一項新規定(現行規範為GB50204-2015),但在我們的監督工作中,發現一些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同條件養護試塊”的概念不是十分明白,施工中存在漏做或未按規範要求進行留置的現象,給混凝土結構工程的質量評價和工程驗收帶來了困難。為使各參建單位對“同條件養護試塊”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和理解,以便今後能認真執行,下面就“同條件養護試塊”的幾個問題介紹如下:

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同條件養護試塊”?

“同條件養護試塊”的試壓強度值是反映砼結構實體強度的重要指標,它是指砼試塊脫模後放置在砼結構或構件一起,進行同溫度、同濕度環境的相同養護,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的試件。其試驗強度是作為結構驗收的重要依據。

二、“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留置數量如何確定?

根據GB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附錄D.0.1第1、2、3、4條要求: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2、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其中每層樓不應小於1組;

3、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宜均勻分布於工程施工周期內,兩組試件留置之間澆築的混凝土量不得大於1000m³。

4、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三、“同條件養護試塊”在養護期應放置在何處?

根據GB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附錄D.0.1第四條要求:

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四、“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等效養護齡期如何確定?

1、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

2、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溫度·天”累計台賬(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設計有專門的表格,可供使用)。累計到600℃·d左右時,應及時送試驗機構檢測。

五、結構“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值如何評定?

根據GB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附錄D.0.2及D.0.3條要求: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的規定確定後,除以0.88後使用。

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的有關規定時,混凝土強度應判定合格。

標準摘錄

GB50204標準摘錄

關於同條件試塊的敘述在標準的附錄關於實體檢測部分

附錄C 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

C.0.1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2、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其中每層樓不應小於1組;

3、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宜均勻分布於工程施工周期內,兩組試件留置之間澆築的混凝土量不得大於2000m³。

4 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C.0.2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的規定確定後,除以0.88後使用。

C.0.3 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的有關規定時,混凝土強度應判定合格。

有關條文解釋

C.0.1 本附錄規定的結構實體檢驗,可採用對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進行檢驗的方法進行。這是根據試驗研究和工程調查確定的。

本條根據對結構性能的影響及檢驗結果的代表性,規定了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同條件養護試件應由各方在混凝土澆築入模處見證取樣。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數量不宜少於10組,以構成按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的基本條件;留置數量不應少於3組,是為了按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有足夠的代表性。

C.0.2 本條規定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方可對同條件養護試件進行強度試驗,並給出了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齡期的確定原則:同條件養護試件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其強度與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的試件強度相等。

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件與結構混凝土的組成成分、養護條件等相同,可較好地反映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由於同條件養護的溫度、濕度與標準養護條件存在差異,故等效養護齡期並不等於28d,具體齡期可由試驗研究確定。

C.0.3 試驗研究表明,通常條件下,當逐日累計養護溫度達到600℃·d時,由於基本反映了養護溫度對混凝土強度增長的影響,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的試件強度之間有較好的對應關係。當氣溫為0℃及以下時,不考慮混凝土強度的增長,與此對應的養護時間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當養護齡期小於14d時,混凝土強度尚處於增長期;當養護齡期超過60d時,混凝土強度增長緩慢,故等效養護齡期的範圍宜取為14d~60d。

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通常低於標準養護條件下的混凝土強度,這主要是由於同條件養護試件養護條件與標準養護條件的差異,包括溫度、濕度等條件的差異。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的規定確定後,除以0.88後使用。折算係數0.88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混凝土結構及同條件養護試件可能失水等不利於強度增長的因素,經試驗研究及工程調查而確定的。各地區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對摺算係數作適當的 調整,但需增大折算係數時應持謹慎態度。

C.0.4 在冬期施工條件下,或出於縮短養護期的需要,可對結構構件採取人工加熱養護。此時,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仍應按本附錄第D.0.1條的規定確定,其等效養護齡期可根據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和當地實踐經驗(包括試驗研 究結果),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第D.0.2條的規定共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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