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事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全縣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政策規定;對全縣人事工作進行巨觀規劃、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2、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調配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3、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全縣優秀中青年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和有關科研啟動經費資助工作;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專業技術骨幹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縣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的實施。
4、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國家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管理和發放機關工作人員獎勵經費。
5、負責全縣人才市場建設和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規範、監管全縣人才市場,指導、監督人才交流中心的檔案管理和人事代理工作。
6、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7、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負責組織軍轉幹部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轉幹部家屬的安置工作。
8、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審批,檢查、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福利制度的執行情況,處理違規行為;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審核認定工作;負責審批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國家幹部的退休及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負責管理、審批、發放機關工作人員困難補助費。
9、組織、指導全縣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0、組織、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承辦縣政府提請人大任免公務員和縣政府任免公務員的任免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