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省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全省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省糧食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畫和收儲、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意見;擬訂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意見;起草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省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任務。負責全省糧食流通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糧食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市縣軍供站網點布局和資格審核認定,保證省內的軍糧供應。
(三)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地方糧食流通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具體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省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有關地方標準;指導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糧食流通領域有關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加工的統計工作。
(五)承擔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地方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六)擬訂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省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省級投資項目的安排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全省鹽務行政管理責任。監督和組織實施食鹽專營法規;承擔全省鹽政市場管理工作;保障省內居民食用合格碘鹽的供應。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糧食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性材料、宣傳、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訪等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指導糧食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三)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以及鹽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糧食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糧食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糧食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四)監督檢查處。
擬訂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省級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省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監管全省糧食流通市場。
(五)調控處。
研究提出全省糧食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畫和收儲、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省級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督促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擬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糧食庫存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流通統計匯審彙編工作。
(六)財務處。
指導監督糧食企業貫徹實施會計制度和財政、金融、稅收政策;規範糧食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匯總國有糧食企業財務報表,監測糧食行業經濟運行;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收購資金;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監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糧食企業內部審計。
(七)倉儲處(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承擔糧食、鹽業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檢查和指導糧食、鹽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省級儲備糧的代儲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儲糧先進技術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指導農戶科學儲糧;負責糧食倉儲設施和基建投資統計。
(八)科技產業處。
指導和推動糧食產業化及糧食科技進步工作;指導各地整合資源;負責糧油加工業行業管理及相關統計;負責糧食企業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新技術推廣工作。
(九)市場流通處。
擬訂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推進農村糧油集貿市場建設;監測分析大中城市成品糧價運行情況;指導糧食經濟人隊伍建設。
(十)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糧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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