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推進科技創新,提高我省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而推出的辦法。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推進科技創新,提高我省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依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發展計畫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立,支持和引導全省科技創新活動的計畫體系。科技發展計畫堅持自主創新和成果轉化並舉,突出企業主體,突出市場導向,突出產學研結合,支持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支持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支持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和科技條件平台建設。

第三條 科技發展計畫體系包括基礎研究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科技成果轉化計畫、科技引導計畫、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科技條件與平台建設計畫。

第四條 科技發展計畫實施以項目為載體。項目是指列入科技發展計畫予以經費資助,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實施、完成計畫內容並通過驗收(鑑定)的系列科技創新活動。項目來源於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前瞻性研究、產業發展重大關鍵或共性技術的瓶頸問題和企業市場導向的創新需求。對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科技項目給予連續、穩定支持。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由有條件的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科技發展計畫項目中支持企業的經費占財政科技投入的比重不低於70%。

項目可分解為課題。重大項目按照項目的總體目標、內容、指標、進度等,可分解為若干課題組織實施。

第五條 項目管理是指對項目的指南編制、申報受理、評審論證、立項、實施、驗收(鑑定)、成果跟蹤與績效評價的全過程,進行規範、管理、監督和指導。

項目管理在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上運行。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省科技廳列入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並由省財政科技經費資助的項目。

第二章 計畫類別

第七條 基礎研究計畫。包括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套用基礎研究項目。主要支持前沿科學技術研究和探索。

第八條 科技支撐計畫。包括“雙十”工程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重大科技攻關專項、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等。“雙十”工程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主要支持針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解決傳統產業提升、主導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中的核心、關鍵技術為主要目標的科技攻關。重大科技攻關專項主要支持圍繞我省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攻關、重大科技工程建設,由若干相互關聯的重點項目組成。重點科技攻關項目主要支持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支撐作用的科技研發項目。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計畫。包括“雙十”工程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特色產業基地建設項目、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項目。“雙十”工程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主要支持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明顯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實施後能夠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可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項目支持市場潛力大、能夠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企業規模經濟效益,以及能夠提升產品工藝技術水平、提高產品性能、開發形成新產品的科技成果轉化。優先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產學研聯合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特色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園區)建設。

第十條 科技引導計畫。包括市縣科技進步推進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專利轉化與推進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科技扶貧項目、重點新產品後補助項目、技術服務體系建設與技術轉移示範項目等。主要支持引領我省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促進區域創新能力和水平提升的項目。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包括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及團隊項目、青年科研基金項目、大學生創業資金項目。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及其團隊開展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活動;支持學術思想新穎、創新點突出的省內青年科技工作者開展套用性及探索性研究;支持大學生領辦、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

第十二條 科技條件與平台建設計畫。包括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主要支持公共研發、成果轉化、創新服務等科技條件平台建設與發展。

第三章 立項方式

第十三條 申報立項。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經調研、徵集、設計、凝練,形成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年度指南,向社會發布。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有科技創新能力的團隊可圍繞指南在規定時限內申報項目。優先支持企業或產學研聯合申報的項目。省科技廳對受理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組織答辯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確定入庫備選項目,擇優列入計畫。

第十四條 委託立項。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內企業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且已委託聯盟內科學研究機構開展的研發項目,以及行業骨幹企業已委託開展的產學研合作研發項目,經省科技廳認定備案,可直接列入科技發展計畫進行支持。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研究、重大科學問題研究也可採取直接委託研究的方式立項。

第十五條 招標立項。針對我省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需要解決的重大共性技術、重大關鍵技術問題和重大民生科技問題,設立招標項目,採取政府招標立項的方式列入科技發展計畫。行業骨幹企業提出需解決的核心技術研發項目,企業可向科技廳提出申請,以委託政府招標立項方式列入科技發展計畫。政府招標的項目以無償資助的方式支持,企業委託政府招標的項目,以補貼的方式支持。

第十六條 後補助立項。對未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由企業自主投入經費研發或委託其他單位、科技人員研發並取得經國家、省相關部門認證或省科技管理部門鑑定的新產品、動植物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和獲得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等科技成果的項目,可申請後補助立項,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採取獎勵性後補助的投入方式進行支持。

第四章 立項程式

第十七條 科技發展計畫編製程序一般包括發布指南、項目申報、評審論證(現場考察)、立項、核定經費預算、簽訂任務書等基本環節。

發布指南: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向社會發布優先支持的領域、方向和招標項目,對項目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條件等提出要求。對列入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項目指南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布。

項目申報:申報人根據項目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並提交申報資料。

評審論證:省科技廳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科技發展計畫項目評審專家由技術專家、企業管理專家或財務專家組成。

立項: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擇優確定項目,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

簽訂任務書:省科技廳與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以簽訂任務書的方式明確項目任務、目標和各方責任、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吉林省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內資或內資控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實體單位。具有為項目實施提供良好科研條件和充足匹配經費的能力。項目須在吉林省境內實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省內企業聯合申報項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協定,包括合作方式、任務分解、雙方職責、經費投入等。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加人。所有計畫項目的第一申請人為項目負責人,第二、三名為主要參加人。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階段無正當原因離崗不得超過半年,若有出國等特殊原因確需離崗超過半年以上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條 申報立項的程式。評審專家在專家庫中選取確定。項目評審原則上採取“初評、複評”兩輪評審制。初評主要採取網路評審、複評主要採取視頻答辯評審,通過專家評分形成推薦排序。

“雙十”工程項目立項。省科技廳根據綜合評審論證意見和現場考察情況,經廳黨組會審議,確定擬列項目,與財政廳會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需報省專項資金審核委員會),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列入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

其他計畫類別立項。省科技廳根據複評結果和現場考察情況,確定列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省財政廳下達年度科技項目專項資金預算,省科技廳根據年度財政預算,提出各類計畫擬列項目建議,核定項目經費預算,經廳黨組會審議、確定年度科技發展計畫。與省財政廳會簽(有關專項計畫需報省專項資金審核委員會)後,列入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

第二十一條 委託立項的程式。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內企業委託聯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擔的項目或行業骨幹企業進行產學研合作研發的項目,可按相應計畫類別,直接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擇優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項目、重大科學研究項目,由科技廳提出研究任務、需要解決的問題、預期目標,設計項目實施方案、經費安排意見,委託相關單位承擔,直接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

第二十二條 招標立項的程式。省科技廳根據全省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以及行業骨幹企業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需求和重大民生科技問題,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後設立政府招標項目。招標項目在省科技發展計畫指南中發布、徵集,按照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立項評審程式,進行評審論證,確定後列入科技發展計畫。

第二十三條 後補助立項的程式。未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由企業自主投入經費研發或委託研發並取得經國家、省相關部門認證或省科技管理部門鑑定的新產品、動植物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以及取得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取得被政府部門納入實際管理套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的項目,可申請後補助立項。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按照相關立項程式,進行評審,擇優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

第二十四條 現場考察。對項目立項背景、項目的先進性、實施內容、目標、支撐條件等進行考察。考察報告作為當年計畫項目複評、立項以及項目實施管理和下一年度指南謀劃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行預算審核與評估評審制度。經費資助100萬元及以上的科技發展計畫重大項目,必須進行預算評估評審。

第二十六條 下達立項計畫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與省科技廳簽訂項目任務書,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任務書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的實施管理,由項目組織部門(科技廳或科技廳委託的科技管理部門)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分級負責。

項目組織部門負責項目的監督檢查,審查半年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費預決算及年度使用情況報告,組織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評估,組織項目驗收結題,不定期地發布科技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落實項目(課題)匹配經費、儀器設備、場地、人員等保障條件,協助省科技廳對項目(課題)進行檢查或評估,解決項目(課題)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督促項目(課題)負責人按時完成任務,確保本單位項目按期結題。負責項目(課題)經費、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國有資產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在研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每半年在信息系統中填報一次項目實施情況。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項目任務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報告,經省科技廳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後,按處理意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任務書的內容原則上不作變更。在研項目如不能按任務書進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研究內容、經濟技術指標等確需進行部分調整的,應事先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申請並經省科技廳批准。項目任務書內容有變更的,應以補充任務書的形式明確修改、調整內容。

第三十條 項目經費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規定,單獨立帳、獨立核算,按照項目經費預算科目與項目進展安排支出,嚴禁擠占挪用。探索建立科技經費信用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健全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責任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應當及時撤銷:國家或本省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已無必要或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經過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已不可行或無任何實用價值的;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市場、技術、合作方和參加項目工作的技術骨幹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定目標無法實現的;匹配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能落實的;項目所依託的工程已不能繼續進行,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無法正常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項目承擔單位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違規使用項目經費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項目中期檢查評估結果,按規定應予終止的。

需撤銷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批准後執行相關撤銷程式。被撤銷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進行總結並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報告。省科技廳組織對撤銷項目進行經費清算,對財政撥款購置的設備儀器進行處理,並追回財政撥款的剩餘經費。被撤銷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進行總結並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對分期撥款的項目,應進行中期檢查(評估)。項目檢查(評估)意見作為撥付項目後續經費的重要依據。實施情況良好的項目,繼續撥付經費。實施情況欠佳的項目,暫緩撥款,給予警告;問題較嚴重的項目,予以通報批評,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後重新檢查(評估),整改不到位的項目停止撥款或予以撤銷,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

第六章 成果驗收(鑑定)及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驗收(鑑定)一般採取集中會議驗收(鑑定)或現場驗收(鑑定)形式。驗收(鑑定)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負責人到場作結題報告,評審專家當場給出驗收(鑑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鑑定)在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時間內完成。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相關驗收(鑑定)資料,省科技廳組織項目驗收(鑑定)。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鑑定)專家組應由專業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從信息系統專家庫中選取,並實行迴避制。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鑑定)以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取得的科技成果、套用效益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自籌和匹配經費的到位情況、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和國有資產的財務處理等給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三十七條 重大項目實行財務驗收制度。資助經費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項目在驗收(鑑定)前,需提交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財務決算報告,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查。財務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不得進行項目驗收(鑑定)。

第三十八條 驗收(鑑定)專家組對照項目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對項目提出通過驗收(鑑定)或不通過驗收(鑑定)的建議,報省科技廳審定。

項目目標和任務已按任務書規定完成,經費使用合乎規定,為通過驗收(鑑定)。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通過驗收(鑑定):目標、任務未完成;預定成果未實現或沒有套用價值;提供驗收(鑑定)的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或不詳盡;擅自改變任務書約定的目標和內容;結題逾期時間超過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對未通過驗收(鑑定)的項目,根據專家組的意見,科技廳提出延期或中止意見,經審定後,按照延期、中止項目的程式處理。

第四十條 無特殊原因,未進行驗收(鑑定)或延期調整後再次驗收(鑑定)仍未通過的項目,其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對於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技項目,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已經勤勉盡責地履行了義務仍不能完成任務的項目承擔人,不影響其繼續申請科技項目。

第四十一條 未按期驗收(鑑定)的項目,省科技廳將在網站上予以公布。對未通過驗收(鑑定)、結題率低和項目完成質量差的項目承擔單位,扣減其申報項目數量或暫停受理其申報。

第四十二條 項目的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按任務書約定執行。成果的保密、登記、獎勵等按有關規定、辦法執行。使用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共用網共享使用。項目各方責任人應做好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三條 實行成果跟蹤和績效評價制度。

“雙十”工程項目、重大科技攻關專項、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科技條件與平台建設計畫項目驗收(鑑定)成果,實行5年成果跟蹤和績效評價制度,其他計畫類別項目實行3年成果跟蹤和績效評價制度。

項目完成負責人須在項目跟蹤時限內,每年通過信息系統提交成果套用情況、取得的經濟效益等績效年度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

績效信息進入成果跟蹤、績效評價資料庫。省科技廳發布成果信息、提出績效評價建議,組織編寫績效報告並定期發布,以利於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和績效評價。

第七章 監督與罰則

第四十四條 省科技廳項目管理監督機構負責受理項目違規問題舉報投訴。對弄虛作假、剽竊、違規違紀使用和挪用項目經費等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諮詢專家和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實行信用資料庫管理,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條 相關人員有下列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省科技廳項目管理人員:對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與項目申請者、承擔者或評估人員、評審專家串通,編造虛假報告、提出虛假意見的;組織管理不力或私下干預項目正常進行造成不良後果的;索取或收受賄賂的;其他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行為。

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立項或驗收(鑑定)的;不履行項目任務書或不遵守有關管理辦法,造成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違規挪用,侵吞項目經費的;向項目管理人員、評估人員、評審專家饋贈或者許諾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好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妨礙項目正常進行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立項或驗收(鑑定)的;不按約定提供項目匹配資金和保障條件,造成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項目監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關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國有資產等管理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的;違規挪用或使用,侵吞項目經費的;不按管理規定對項目經費單獨核算、不按預算要求開支,問題嚴重的;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諮詢專家、項目評估人員和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和有失公正、違反約定、未能完成委託協定的;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制定的《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吉科計字[2003]8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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