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建國初期,吉林省人民政府為鞏固新生政權,解決罪犯改造場所於1954年開始組織勘測隊,在吉林省境內尋找建場地址。最後,在白城地區鎮賚縣境內第六區(五棵樹),發現有3萬餘公頃江灣沼澤地可開墾,適應建立大型勞改農場。吉林省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作出了批覆,同意在鎮賚縣內新建新生農場。56年,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四個勞改大隊正式組建,奮戰四個月在嫩江西岸修築一條長達36千米的堤防圍堰造田,60年代,耕地面積高達19000餘公頃。鎮賚分局至今已走過50多年的歷史。歷經籌備建場和“老三場”管理委員會階段、第一勞改支隊階段、鎮賚勞改總隊階段、鎮賚分局階段。現占地236平方公里,現有耕地12065公頃。
管理體制
幾年來,在省司法廳、監獄局的正確領導下,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以全省司法工作會議和監獄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監獄“穩定、發展、和諧”的大局,積極推進監獄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監獄“三化”建設,積極開展管理年活動,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各項措施,確保分局監管場所持續安全穩定。分局黨委秉承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理念,抓住監獄發展的歷史機遇,銳意改革,不斷壯大了監獄企業經濟的實力,實現了歷史上跨越式的發展。在全省績效考評中,監獄工作、監獄企業、政治工作都排在全省監獄系統的前列;分局已連續四年實現監管安全無事故。
主要職責
吉林省監獄管理局鎮賚分局為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下屬監獄,歸口省監獄管理局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監獄法》和國家有關監獄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組織落實全省監獄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管理鎮賚分局所屬監獄,指導各監獄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全分局刑罰執行工作;掌握、指導罪犯的關押改造工作。
4.依法收監罪犯;監督檢查罪犯申訴、控告和檢舉的處理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罪犯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指導獄內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5.監督指導全分局監獄獄政管理和生活衛生工作。
6.監督管理全分局監獄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7.負責罪犯改造場所的規劃和布局調整。
8.指導監獄管理的技術裝備工作,負責監獄器材的配備和管理。
9.指導全分局農業生產和罪犯獄內加工業工作。
10.統籌安排監獄罪犯改造經費、生產經營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監督管理監獄國有資產。負責全分局財務審計工作。
11.負責所屬監獄黨的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所屬監獄的領導班子;統一管理所屬監獄的人事、機構編制和警務工作;查處所屬監獄重大違紀案件。
12.管理和指導全分局對外交流及宣傳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其他文字綜合工作;管理機關文電、檔案、印信;負責分局信息化建設;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負責公務車輛的管理。加強監獄理論研究工作,確立研究方向,開展研究工作。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二)獄政管理科
負責全分局的監管安全工作和獄政管理;指導對罪犯的分押分管、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罪犯收監、釋放、押解、調遣工作;指導對罪犯的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文明監獄的規劃和創建工作;指導監獄的武裝警戒工作;負責協調有關武警、檢察、公安機關的工作事宜。
(三)教育改造科
負責全分局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指導監獄對罪犯進行政治、文化和技術教育。
(四)生活衛生科
負責管理分局所屬監獄罪犯生活供應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罪犯的被服管理;監督監獄生活衛生費用的使用。
(五)刑罰執行科
監督和指導全分局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審批罪犯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對基層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呈報的罪犯加刑、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罰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推進獄務公開工作。
(六)獄內偵察科
負責全分局的獄內偵察工作,指導並參與監獄獄內案件的偵破;指導所屬監獄獄內敵情、犯情及思想動態的摸排、調研工作。
(七)罪犯勞動管理科
貫徹落實罪犯勞動改造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指導所屬監獄的罪犯勞動改造工作和勞動保護工作,協調監獄與監獄企業關於罪犯勞動改造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管理監獄罪犯勞動改造工作;研究制定罪犯勞動改造的規章制度;責制定罪犯勞動改造的計畫;負責協調監獄與企業有關罪犯勞動改造管理工作;指導罪犯勞動組織、勞動管理(包括勞動現場管理、勞動力資源管理、勞動崗位的設定與管理等)、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的管理工作;協助組織勞動技能培訓,指導罪犯勞動改造的考核獎懲評價工作;負責罪犯勞動報酬工作。
(八)安全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活動和教育培訓,對所屬監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排查、整改事故隱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和應急救援工作。
(九)計畫財務科
負責分局綜合計畫、綜合統計,制定財務計畫;負責財務預決算;負責監獄資金落實工作;負責獄政設施的立項、投資和管理;負責劃撥和分配監獄單位的業務費、事業費。
(十)審計科
負責分局所屬監獄和單位財務審計工作;監督管理監獄系統 國有資產;負責績效考評工作。
(十一)幹部科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分局黨委管理和任免分局機關科長、副科長以及所
屬監獄副職領導幹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負責分局黨建工作;負責所屬監獄民警的調動、錄用和獎懲;管理幹部工資、警銜及警務督察。
(十二)宣傳教育科
負責所屬監獄民警教育培訓、心理健康教育和宣傳工作;負責電視台和民警培訓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
(十三)老幹部科
負責分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分局所屬監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紀委(監察室)
協助黨委指導監獄和監獄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查處監獄和監獄企業幹部及有關重大違紀案件;負責指導監獄和監獄企業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審理監獄和監獄企業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司法機關移送的嚴重違紀案件;負責監獄和監獄企業的執法監督工作;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本級黨委交辦的檢舉、控告、申訴的信訪舉報件。
(十五)工會
負責監獄工會組織及工會活動;組織監獄民警職工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組織開展“送溫暖”等活動;依法按章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財物工作;負責監獄婦女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十六)基建科
負責編制監獄的辦公、生活設施、監管用房以及獄政警戒設施、基建等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監獄改造、擴建、技術改造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各類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落實;負責監獄固定資產新建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七)物資供應科
負責罪犯生活物資、生產物資採購;負責燃油、配件、燃煤物資採購;負責機關辦公用品的採購;負責基建物資的採購。
領導分工
局長劉本華主持分局全面工作
政委於顯武協助局長分管機關黨委(含工會)、幹部科、警務督察辦公室、宣教科、財務科、老幹部科、子弟學校。
副局長張耀春協助局長分管基建科、物資供應科、松原籌建工作、
副局長王宗吉協助局長分管獄政科、獄偵科、教育科、衛生科、勞動管理科、安全監督管理科工作。
副局長尚志坤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信息化科、審計科、民警服務中心工作。
紀委書記馬福軍分管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刑罰執行科工作。
劉長權同志協助局長主持公司工作。
韓殿義同志協助公司分管資源管理科、農業開發辦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