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府法字[1988]
【發布日期】1988-06-10
【生效日期】1988-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1988年6月10日吉府法字〔198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煉油廠生產部分以外的一切經營、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單位和用戶、液化石油氣受壓容器、設備及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設計、製造和施工安裝。
第二章 儲配站
第三條儲配站的建設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新建、改建、擴建儲配站的建設方案必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州、行署建設(公用)、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報省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後,委託有液化石油氣儲配站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做初步設計。
儲配站初步設計必須經省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施工圖設計經市、州、行署建設(公用)、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批准。
凡涉及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撥用地審批手續後,方準動工。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交付完整的技術資料,經當地建設(公用)、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初驗合格,報省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後,由市、州、行署建設(公用)、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簽發《安全生產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條承擔儲配站的設計、施工、安裝和檢修的單位,須經當地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報省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各專業進行考核後簽發設計與施工證書,方準承擔設計、施工、安裝和檢修任務。
第五條儲配站站址應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遠離居民區、村鎮、工礦企業和主要公共建築地區,並應布置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和通風良好的地方。
第六條液化石油氣儲罐、汽車槽車庫與站外有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附表1的規定。
儲配站儲罐與站內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附表2的規定。
生產中使用液化石油氣的作業場所與氣化室、供氣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附表3的規定。
第七條儲配站應設高度不低於2米的非燃燒材料的實體圍牆,底部不得留有孔洞。圍牆與建、構築物的距離不宜小於5米,圍牆3米外宜設消防車道,路面等級不宜低於三級。
第八條遠離市鎮的儲配站,應在市鎮內設氣瓶供應站。供應站周圍應設高度不低於2米的非燃燒材料的實體圍牆。氣瓶供應站的瓶庫與周圍建、構築物及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附表4的規定。
第九條儲配站內液化石油氣泵房、壓縮機室、空、實瓶庫、灌瓶間、殘液回收間、槽車庫及氣瓶供應站的瓶庫和工業企業生產用的氣化室、供氣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應有泄壓設施,並應設定不發火花地面。排風設備的孔洞底皮與室內地面標高應一致。泄壓面積與建築物體積之比不應小於0.22。
火災危險性屬於甲類的不同用途的房間之間及與其它建築物之間嚴禁設定連通的門窗洞口。門應向外開,嚴禁採用側拉門。門窗宜採用木質,如採用鋼門窗,應採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第十條儲配站內建築物屋頂承重構件和雨罩棚採用鋼結構時,所有的鋼構件應塗抹防火塗料。
第十一條總儲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儲配站宜設自動點火事故放空火炬。總儲量在40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儲配站可設自動點火事故放空管。400立方米以下的儲配站應設放空管。事故放空火炬和放空管應設冷凝回收罐和阻火器。不準落火雨。放空管管口應高於罐頂2米,並應高出地面6米。
第十二條儲罐區應設在站內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應在儲罐區周圍設定高度為1米的非燃燒體實體防護牆。
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直徑。總儲量超過2000立方米時,應分組布置,每組儲量不應大於2000立方米,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米。
第十三條位於城鎮邊緣地帶的儲配站,當站內設定車輛專用的汽、柴油總儲量不大於20立方米的儲罐時,可設在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內,但油、氣儲罐之間必須設定分隔牆,油、氣儲罐與分隔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米。
第十四條儲罐的支承部分套用非燃燒材料建造,採用鋼支架時應採取耐火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儲配站內消防用水量按儲罐固定冷卻設備用水量和水槍用水量之和計算。
固定冷卻設備用水供給強度不應小於0.15升/秒、平方米。著火罐的保護
面積按罐的全部表面積計算;距著火罐直徑(臥式罐按罐的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1.5倍範圍內的相鄰儲罐,按其表面的一半計算。移動式水槍的水壓不應低於3.5公斤/平方厘米。噴淋管應採用非燃防鏽材質,噴淋管尾部應設排污閥。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6H計算。但位於城鎮邊緣及邊緣以外的儲配站,其總儲量小於200M立方米的可按2H計算。水槍冷卻用水量不應小於附表5的規定。
第十六條總儲量大於400立方米的儲罐區,四周應設定固定式水槍,且不少於四支。水槍與罐壁的距離不應小於15米,總儲量小於400立方米的儲罐區,站內應設定消火栓。
總儲量大於400立方米的儲配站,在圍牆外消防車道的一側應設環狀消防給水管網和消火栓。
第十七條儲罐區、裝卸站台、灌瓶間等均應設定儲壓式乾粉滅火器,配備數量不應小於附表6的規定。
第十八條罐區排水應通過排水管道排出站外,罐區內的排水管道上應設定地漏、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0.5米,並應在儲罐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或側風向15米以外便於操作的地方設定閘門。
第十九條儲配站消防用電設備應有兩個電源供電。直埋電纜的埋設深度不應小於0.7米,上部套用紅磚敷設。
第二十條儲配站和工業企業生產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建、構築物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劃分詳見附表7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儲配站防雷防靜電標準按(GBJ57 ̄83)《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執行。
第二十二條儲配站應有聲光風向風級報警器。儲量大於200立方米的儲罐,應設超壓報警裝置。灌瓶、殘液回收、壓縮機室、泵房、實瓶庫、氣化室、供氣間、作業場所及儲罐區內應設定可燃氣體農度報警器,每個儲罐區不少於兩個,各種報警器接收監視部分應設在值班控制室內。
第三章 容器、管線及其安全附屬檔案
第二十三條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的設計與製造應由國家或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單位承擔,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設計和製造,不得購買無《質量監督檢查合格證》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容器應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安裝;領取《使用證》和《儲罐登記簿》後方可使用。
新購容器的檢驗範圍:
1、製造廠資格審查;
2、總圖及主要受壓部件圖;
3、設計計算書;
4、質量證明書和產品合格證;
5、容器外觀質量檢查;
6、認為有必要檢查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固定式容器與管線安裝完後,應按本規定第六條和GBJ235-82《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安裝驗收規範》“金屬管道篇”和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GBJ501 ̄85《石油化工劇毒、可燃、易燃介質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程》驗收。
第二十六條容器的檢驗應由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承擔,未經認可的單位檢驗無效。承擔容器檢驗的單位,應將容器的檢驗情況寫結結論性意見,裝入容器檔案,並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容器的修理、改造一般應由原製造單位承擔,如有困難也可委託其它三類容器製造單位承擔,並報市、州、行署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第二十七條容器必須有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安全閥、截止閥、排污閥等安全附屬檔案。
上述安全附屬檔案必須由市、州、行署級主管部門定點的單位生產,並附有《產品合格證》。
在使用過程中應按有關規定對安全附屬檔案進行維護和定期校驗,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各種計量儀表校驗和維修應由資格的單位承擔,每年校驗一次。槽車壓力表至少半年校驗一次。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校驗和維修。
第二十八條固定式容器安全附屬檔案的選用和案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閥應選用彈簧封閉全啟式安全閥,垂直安裝在容器最高位置,為了便於檢修;在容器與安全閥之間應裝有同樣口徑的截止閥,截止閥在正常情況下應處於全開狀態,並加鉛封。放散管口應裝防雨設施。
2、液面計不應有盲區,應經常保持清結,在允許液位的最高處應有紅線標誌。
3、壓力表精度不應低於1.5級,盤面直徑不應小於100毫米、壓力表極限刻度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 ̄2倍,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加三通旋塞,或針形閥,並有開放標記。在最高工作壓力處應劃有紅線標誌。
4、容器排污管下部應裝有兩支截止閥,並在閥下加設長度不小於500毫米長的排污管。
5、安全閥、壓力表的鉛封均應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條二類壓力容器的製造、檢驗、修理和改造由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定點單位承擔。材質宜採用容器鋼和鍋爐鋼,嚴禁使用A3鋼和沸騰鋼。
第三十條穩壓罐、油氣分離器應裝有精度不低2.5級的壓力表,在其底部應設有排污閥,定期排污並引出室外排放。
第三十一條當儲罐超過兩個時,儲罐間應設帶閥門的連通管,連通管的管徑不應小於50毫米。
第三十二條汽車、鐵路槽車的儲槽和殘液罐不準兼做儲罐。
第三十三條液化石油氣的液相管應塗銀灰色;氣相管應塗黃色;氮氣管應塗黑色,蒸氣管應塗紅色,水管應塗綠色。
第三十四條液化石油氣管道的閥門、附屬檔案的材質應選用鋼或鑄鋼件。
第三十五條封閉的液化石油氣液體高點管段上,應設定管道安全閥,低點管段應設定排污閥。
第三十六條液相管道內流速,泵入口管段不應大於1.2米/秒,出口管道不應大於4米/秒,氣相管道內流速不應大於8米/秒。
第四章 鋼瓶
第三十七條鋼瓶的設計、製造和驗收,按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頒發的GB5842-86《液化石油氣鋼瓶》執行。
第三十八條用戶購置的鋼瓶應為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工廠生產的鋼瓶。
第三十九條各市、州、行署勞動局應根據需要設立鋼瓶(儲罐)檢驗機構,負責本地鋼瓶(儲罐)的檢驗。檢驗人員要經考試合格並取得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證書。每批鋼瓶(儲罐)者要建立檢驗使用檔案。
第四十條應嚴格遵守鋼瓶定期檢驗制度,新鋼瓶使用五年後要進行檢驗,十年後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發現有嚴重損傷及腐蝕現象,要隨時進行檢驗。
第四十一條儲配站必須建立鋼瓶檔案,每年年初統計鋼瓶數量向當地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報告。
第四十二條鋼瓶在灌裝前須進行外觀檢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嚴禁灌裝:
1、無鋼瓶出廠或復檢合格證;
2、表面有明顯損傷;
3、瓶體嚴重脫漆;
4、瓶體明顯變形;
5、護罩、底坐、手輪不全;
6、角閥、手輪材質為膠木和塑膠的;
7、瓶體漆色、字樣不符合規定,角閥鬆動或損傷;
8、瓶內沒留余壓或有異常現象的;
9、新鋼瓶未經置換抽真空的;
10、未經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單位生產的鋼瓶。
第四十三條鋼瓶灌裝後,需進行二次檢斤,允許差額為0.5公斤,發現超重和漏氣的鋼瓶嚴禁出站,並及時倒空修復。搬運鋼瓶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滾、砸、撞。
第四十四條充裝鋼瓶所用的衡器,應每季檢驗一次。衡器最大量程應為所稱重量的1.5 ̄3倍。
第四十五條使用鋼瓶的用戶應具備安全使用常識,並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地下建築內儲存、使用液化石油氣;
2、鋼瓶應放在通風良好的單獨廚房內,不得有其它火源,嚴禁在臥室、公共走道、樓梯間、辦公室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
3、有條件的或多用戶廚房內宜設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
4、鋼瓶嚴禁倒立、橫放及用燒、烤、燙等方法加熱;
5、嚴禁將鋼瓶放在目光下爆灑和接觸40℃以上的熱源;
6、鋼瓶與爐盤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米,輸氣管應採用耐油膠管;
7、液化石油氣殘液,應送儲配站統一回收,用戶不得亂倒;
8、鋼瓶上的角閥和調壓發生故障時,應由儲配站人員進行檢修;
9、發現液化石油氣鋼瓶漏氣或其它問題,應及時向儲配站報告進行檢修。
第四十六條焊接、切割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和氧氣鋼瓶應分別存放。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作業時兩瓶之間的距離也不應小於10米。
第四十七條商店內嚴禁存放和出售已灌裝液化石油氣的鋼瓶。
第五章 運輸
第四十八條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及長途、專用運輸鋼瓶汽車,必須配備必要的備件、檢修工具和滅火器材。排氣管要安裝阻火器,電路及摩擦發火部位要採取相應措施,嚴禁打“吊火”。蒸氣、內燃機車、拖拉機、畜力車不準進入儲配站內。進入站內車輛的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各類槽車都要有禁火標誌。
第四十九條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和長途及專用運輸鋼瓶汽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車庫;
2、有固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3、不準做教練車;
4、不準將活動儲罐置於運輸車上,運送液化石油氣;
5、不準用拖拉機、客車運送液化石油氣;
6、按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車速行駛,從事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汽車槽車或長途和專用運輸鋼瓶汽車應在車前方懸掛印有黑字“危險品”三角黃旗,駕駛室上部應設定紅底黑字“危險品”標誌燈;
7、運輸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和長途及專用運輸鋼瓶汽車,嚴禁攜帶和運載與液化石油氣無關的物品和人員。
8、運輸液化石油氣鋼瓶車輛應加護欄,鋼瓶堆置不準超過兩層,兩層之間套用厚度不小於2.5厘米的木板隔開。
9、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車輛到達目的地後除雷雨天外要及時卸車;
10、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車輛,要停在指定地點,不準停在機關、學校、醫院、廠礦、倉庫、物資堆場、人員稠密的場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如停車超過24小時,其距離應按附表1執行;
11、汽車槽車在行駛時,要有靜電接地裝置接地,裝卸時應及時與固定接地裝置連線;
12、汽車槽車應停放在專用車庫內、並有專人管理,進庫前應檢查有無泄漏,並應將其儲槽、管線、儀表及有關設備內的液化石油氣全部卸出或抽出,同時關閉所有閥門;
13、汽車槽車庫內嚴禁存放與汽車槽車本體無關的物品,其滅火器配備見附表6;
14、修理汽車槽車時,除遵守10、11、12條外,還應有汽車槽車司機在場進行檢修,檢修前將汽車槽車和管線中的液化石油氣抽出,並徹底清洗。
15、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儲槽應按規定定期檢驗。嚴禁超期使用。
16、汽車槽車配備滅火器品種、規格、數量見附表8的規定。
第五十條汽車槽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時,除司機和押運員外至少有一名值班人員在場監護裝卸。發車前要進行安全檢查,在雷雨天氣不準進行裝卸作業。
不準利用汽車槽車直接充裝鋼瓶。
第五十一條有儲配站的單位應持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簽發的《汽車槽車使用證》和《安全生產合格證》運送液化石油氣;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無儲配站的單位,應持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簽發的《汽車槽車使用證》到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辦理運輸、儲存、充裝手續,方可到煉油廠拉液化石油氣,否則禁止使用和充氣。
第五十二條長途和專用運輸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車輛,應到當地鍋爐壓辦容器安全監督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鋼瓶準運證》方準運輸。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條所有從事液化石油氣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正式的技術安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工藝流程及各種容器、設備和性能的安全操作規程。儲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儲配站應設專職技術員和防火安全員,儲量小於1000立方米的儲配站可設專職技術安全員。
第五十四條液化石油氣用戶應持《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合格證》或市、州、行署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簽發的《液化石油氣臨時使用證》申請用氣,供氣單位憑證供氣。
第五十五條儲配站要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由一名領導任組長,要健全民眾義務消防組織,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定期進行滅火演練。
第五十六條儲配站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防火安全制度並嚴格執行。經營對管理人員,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安全教育,並建立技術考核制度。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堅持班組日檢查、車間周檢查、廠站月檢查的三級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當地建設(公用)、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儲配站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要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的,可查封停產整改。
第五十七條總儲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儲配站,應對進站液化石油氣進行化驗分析,如發現問題應採取措施處理。
第五十八條儲罐區要杜絕一切火源。生產區動用明火時,須經單位防火負責批准,並要有防範措施,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儲量大於等於400立方米和小於400立方米的儲配站周圍半徑500米和300米範圍內為泄氣事故熄火區,發生泄氣立即發出警報,熄滅一切火源。
第五十九條儲罐區防護牆內不應種植草木,並應及時清除牆內的雜草,防護牆外8米內不應種植高棵植物,在站外消防車道兩側種植樹木時,株距不應小於2米。
第六十條新儲罐以及復檢合格的儲罐的置換宜有體、水或抽真空法進行。鋼瓶應採用抽真空法進行抽空。
第六十一條總儲量小於400立方米的儲配站不得同時進行裝卸和充裝作業。
第六十二條儲配站內夜間應有專人值班,所用的手電筒應為防爆型。
第六十三條儲配站內檢修液化石油氣容器、設備、管線、附屬檔案等所使用的工具應為不發火花工具。
第六十四條殘液回收裝置的倒殘液架和運送氣瓶的推車均應採取防止碰撞發生花的措施。
第六十五條凡進入儲罐區、生產區的人員不準穿化纖等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飾物和帶釘子的鞋。從事充氣、檢修和殘液回收操作人員應穿防靜電鞋。
第六十六條站內的消防設施與各種滅火器材應定期檢查、更換,確保滅火器材的可靠性。
第六十七條儲配站內應設有直撥的通訊設備,確保發生火警時能及時報警。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凡總儲量超過400立方米的儲配站,而且具有市、州、行署以上監督機構批准計量、標定和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安裝的單位,經省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方準自行檢修。總儲量小於400立方米的儲配站由省勞動安全監督機構委託的檢修中心承擔。每年三月、十一月按本規定的內容進行檢修並向各監督機構寫出檢修報告。
第六十九條外省或途經省運輸液化石油氣的各種車輛也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各儲配站要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站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報當地建設(公用)、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七十一條違反規定的行為,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有關監督部門可責令停止經營、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本規定除第二章外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規定由吉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1981年1月7日發布的《吉林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