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教育局:
為了推進掃盲和掃盲後的繼續教育工作,鞏固和發展掃盲成果,現就當前掃除文盲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文盲調查登記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2008年3月20日前,各地要對2007年所屬縣、鄉、村三級的文盲調查登記工作進行一次檢查驗收。對沒有按要求進行調查或1958—1990年出生的各年齡段文盲人數與省教育廳公布的各縣(市、區)同年齡段文盲人數(見附屬檔案《吉林省各縣(市、區)1958—1990年出生人口中的文盲人數》)不符,同時又沒有對有關情況(如其中相關人員的去向)做出可信服說明的單位,必須按照省教育廳《關於開展掃盲教學包保工作的通知》(吉教基字[2007]4號)要求重新進行調查,並在2008年4月31日前將重新調查結果報省教育廳。
二、落實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的工作任務
1.到2010年8月,縣(市、區)要掃除全部有學習能力的青年文盲和絕大多數壯年文盲,使所有縣(市、區)的青壯年文盲率降到1%左右,15及15周歲以上人口文盲率降到5%以下。
2.對在2007年已經簽訂掃盲包教保學契約的青壯年文盲,縣(市、區)教育局要按照掃盲對象、包教教師、統編教材、保學措施、脫盲期限五到位要求,對教材、作業本、教案本等教學用品到位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督促簽約各方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按照契約要求開展教學活動,確保其按期脫盲。
3.在2008年5月15日前,對1958年—1992年出生,有學習能力的文盲,要根據文盲個體學習能力等因素,按照掃盲對象、包教教師、統編教材、保學措施、脫盲期限五到位原則簽訂半年至二年不同期限的掃盲包教保學契約,按照契約要求開展掃盲教學活動,使其中60%左右的學員能夠在2009年達到脫盲水平,40%左右的學員能夠在2010年達到脫盲水平。
4.對已經簽訂掃盲後繼續教育包教保學契約的脫盲人員,要按照契約約定開展掃盲後的繼續教育。沒有簽訂掃盲後繼續教育契約的2005年以來的脫盲人員以及今後的脫盲人員,要全部按照脫盲鞏固對象、包教教師、統編教材、保學措施四到位原則簽訂三個月至半年的掃盲後繼續教育包教保學契約,參加掃盲後的繼續教育。
對已經簽訂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包教保學契約的學員要逐人登記造冊,並在村、鄉(鎮、街道)、縣(市、區)三級掃盲教育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三、強化掃盲教學工作的檢查指導
要強化掃盲教學活動的檢查指導。縣(市、區)教育局要建立完善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幹部、專職教師、學區國小、掃盲包教教師的掃盲教學工作規範,使備課、教案製作、作業設計與批改、學習效果測試等各環節的掃盲教學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立對掃盲教學活動的定期和隨機檢查指導制度,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幹部、專職教師每個月要對學區國小和掃盲包保對子的教學活動進行一次檢查指導,學區國小的領導每周要對掃盲包保對子的教學活動進行一次檢查指導,並及時解決掃盲包教教師、學員在教學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嚴格個人脫盲驗收工作
縣(市、區)教育局要根據掃盲工作規劃目標和各鄉(鎮、街道)、村簽訂的掃盲包保契約,制定掃盲對象個人脫盲驗收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按計畫對掃盲包保對象進行脫盲驗收。在6月30日前,由市(州)教育局將所屬各縣(市、區)教育局制定的脫盲驗收工作計畫匯總後報省教育廳。要嚴格執行由縣(市、區)教育局統一命題、縣鄉兩級政府聯合組織脫盲驗收考試,縣級統計、戶籍管理部門參與,縣級教育、統計、戶籍管理三部門聯合發布脫盲名單的工作制度,切實保證掃盲教育的教學質量。要保證脫盲驗收考試試卷的文字讀寫量和基本知識面,個人脫盲驗收考試試卷可參照吉林省掃除文盲教材《初等文化技術課本》中所附“掃除文盲個人脫盲驗收試卷”的試題題型和卷面結構制定。對參加脫盲驗收考試的對象,應通過查驗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和作業本等方式確定其身份和參加考試資格,防止替考現象的發生。
五、確保掃盲工作經費按期足額到位
縣(市、區)教育局要主動協調財政部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深入開展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吉辦發[2004]27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06〕9號)規定,在縣(市、區)政府的財政預算中按現有人口數和每人1元的定額標準核定2008年度的農村成人教育經費,並優先保證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的工作需要。要妥善安排村和基層學校的工作經費,確保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教材、作業本、教案本等教學用品和取暖照明費用及教師超課時補助費等掃盲教學工作經費的足額到位。
市(州)教育局要積極督促所屬縣(市、區)政府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掃盲經費政策。並在3月25日前,將所屬各縣(市、區)落實省委、省政府掃盲經費政策的情況報告省教育廳。
六、認真執行掃盲工作責任制度
各級教育部門要堅持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工作的目標責任書制度,確保工作任務的落實和工作目標的實現。
堅持掃盲工作情況逐級報告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省教育廳報送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年度工作計畫。
繼續堅持掃盲工作複查制度和掃盲督導評估制度。2008年6—8月,省教育廳將對各市(州)政府的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評估,並將檢查評估情況向全省進行通報。
各地要建立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工作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掃盲工作中因弄虛作假、不負責任等造成工作損失或無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人員,要追究其工作責任。對貽誤工作或不勝任工作的人員,應調離工作崗位。
附屬檔案:吉林省各縣(市、區)1958—1990年出生人口中的文盲人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