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2000]23號
【發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
關於加強部門間協調工作幾點意見的通知
(吉政發〔2000〕23號)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部門間協調工作的幾點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部門間協調工作的幾點意見
(2000年7月)
為結實貫徹落實省政府“為民執政、科學理政、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施政方針,按照政府機構改革要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的目標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克服官僚主義作風,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辦事效率,現就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職責的要求行使職權,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
二、堅持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協調職能。今後凡是應由部門獨立辦理或部門之間能夠協商辦理的事項,凡是應由部門獨立解決或部門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問題,不要提交省政府。對省政府決定和交辦的重要事項,承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落實,要想大事、抓大事,要重視對關係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主動地去解決問題。
三、省政府各部門在制定政策規定、處理問題和承辦省政府交辦事項時,如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認真進行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出面與協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協調。經協調仍未取得一致意見,在報請省政府裁決時,要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主辦部門的傾向性意見,並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與協辦部門會簽。凡未經認真研究、充分協商的問題和事項,不得上報省政府。
四、省政府辦公廳對部門上報的未協商、會簽的檔案不予受理。經審核把關,認為確需省政府裁定或協調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分管秘書長提出供省政府領導同志決策時參考的明確建議(重大問題可建議提請省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或請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或決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有明確指示外,省政府分管秘書長一般不進行協調。
五、各部門在主動協調,積極配合上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主辦部門在徵求協辦部門意見或與協辦部門會簽檔案時,協辦部門必須在一個工作周內予以答覆或會簽完畢,否則視為失職。各部門辦理省政府交辦的事項,必須在兩周內回復或按省政府領導要求時限回復。凡沒有正當理由拖延不辦、貽誤工作、造成損失的,省政府通過行政效能監察追究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承辦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