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經2013年12月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林草植被,鞏固造林綠化和草原建設成果,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封山禁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封山禁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保護林草植被,在規定期限內對劃定的林地、草地等區域實施封圍和禁止放牧的管護活動。
第四條實施封山禁牧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封管並重、保護生態與發展畜牧業兼顧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封山禁牧及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畜牧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地的封山禁牧及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林業、畜牧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封山禁牧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封山禁牧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封山禁牧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下列區域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封山禁牧: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公益林地;
(二)未成林造林地、幼齡林地;
(三)草場退化嚴重,不宜放牧的草地和退耕還草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需要封山禁牧的其他區域。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對依法劃定的牧業用地,可以按照保護生態、合理利用草地資源的原則,實行禁牧封育、輪牧和休牧。
第八條 封山禁牧的具體區域、期限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於封山禁牧前30日向社會公布。
對發育良好的草地和無林木蓄積量的草山、草坡,按照國家草畜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禁牧、輪牧和休牧時間。
第九條 市、縣級林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封山禁牧區域的監督管理,制定管護措施,落實管護責任。在封山禁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人員和牲畜活動頻繁區域設立界樁、護欄和標牌,公示封山禁牧規定。
第十條封山禁牧區域內,屬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由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由使用權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管護。
第十一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的管護單位和個人應當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二條 封山禁牧管護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森林草原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巡邏管護;
(三)制止違法放牧行為,並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林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規劃林業、畜牧業用地,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引進和改良牲畜品種,拓寬飼草飼料來源,扶持棚舍、草地圍欄建設等措施,確保封山禁牧工作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飼養的牲畜,在禁牧期限內應當實施捨飼圈養。
當地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對封山禁牧期間生產、生活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縣級以上畜牧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放養牲畜;
(二)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標誌、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禁牧區域內放牧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損毀林草植被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標誌、設施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放牧的,由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權威解讀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於2013年12月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3年12月6日省政府第243號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範圍內實施。為便於大家了解情況和參與監管,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吉林省通過實施天保工程、三北防護林建設、農防林更新改造、退耕還林、十年綠化美化吉林大地等一系列重大生態建設工程,全省造林育林(草)已經達到144.2萬公頃,成為全國的林草資源大省。雖然林草資源豐富,但生態環境仍很脆弱,傳統落後的散養放牧方式,導致大量幼苗幼樹和林下植被遭到破壞,森林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洪蓄洪能力急劇下降,森林自然更新演替功能喪失,過度超載,草原嚴重退化,生態狀況進一步惡化。
2009年,我國第一次以中央名義召開林業工作會議,會議提出林業要又好又快發展、為國民經濟和“三農”服務。吉林省為落實中央會議精神,省委九次黨代會作出了“林業建設要由林業資源大省向林業經濟強省跨越”的戰略部署,並下發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林業改革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吉發[2009]32號),明確要求“制定出台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以確保在推進改革發展的同時,確保全省的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辦法》的發布實施,保護和培育好林草資源,鞏固全省造林綠化和草原建設成果,改善生態環境;遏制粗放放牧行為對林草植被的破壞和自然災害,維護生態安全;以及帶動城鄉經濟、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協調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都將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制訂的法律依據和整體構架
《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制訂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防沙治沙法》和《退耕還林條例》等有關法律。
本《辦法》全文共二十一條。按照統籌規劃、封管並重、恢復生態與發展畜牧業兼顧的原則分別對管護主體、禁牧範圍、禁牧措施和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三、吉林省封山禁牧監督和管護主體
由於破壞林草植被違法行為多發生在農村,而鄉(鎮)人民政府又沒有行政執法權,使大量破壞林草植被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理。為加強管護,吉林省參照外省區做法,在《辦法》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畜牧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封山禁牧監督管理工作。另外,封山禁牧區域內,屬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村集體管理的範圍,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由各自負責管護;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由使用權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管護。這樣規定有利於監管工作的落實。
四、吉林省實施封山禁牧的範圍
《辦法》結合吉林省實際確定了實施封山禁牧的具體區域範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公益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幼齡林地;自然保護區、濕地、蘆葦地;已劃定的草地、退耕還草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需要封山禁牧的區域。
五、吉林省封山禁牧具體措施
《辦法》規定:封山禁牧區域內人工飼養牲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實施捨飼圈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封山禁牧區域內實施捨飼圈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貼,對封山禁牧期間生產、生活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縣級以上畜牧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相關部門通過引進和改良牲畜品種,拓寬飼草飼料來源,扶持棚舍建設、草地圍欄等措施,確保封山禁牧工作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時,科學合理規劃牧業用地。
六、《辦法》中有關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條款制訂原則
《辦法》本著教育為主、過罰相當的原則,明確了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在禁牧區域內放牧和對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標誌、設施的違法行為都要依本《辦法》追究責任。對在自然保護區內放牧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責任。
相關報導
近年來,吉林省通過實施天保工程、三北防護林建設、農防林更新改造、退耕還林、十年綠化美化吉林大地等一系列重大生態建設工程,全省造林育林(草)已經達到144.2萬公頃,成為全國的林草資源大省。雖然林草資源豐富,但生態環境仍很脆弱,傳統落後的散養放牧方式,導致大量幼苗幼樹和林下植被遭到破壞,森林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洪蓄洪能力急劇下降,森林自然更新演替功能喪失,過度超載,草原嚴重退化,生態狀況進一步惡化。為切實保護和培育林草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遏制粗放的放牧行為對林草植被的破壞,確保全省的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吉林省林業廳廣泛徵求協調省政府相關部門意見,會同省法制辦提請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實施封山禁牧。《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共二十一條。按照統籌規劃、封管並重、恢復生態與發展畜牧業兼顧的原則分別對管護主體、禁牧範圍、禁牧措施和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該辦法於2013年12月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3年12月6日省政府第243號令予以公布。該辦法的實施對改善吉林省生態環境、遏制自然災害、帶動城鄉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都將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