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六)加強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有關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族相關工作政策,並督促檢查落實;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協調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承辦相關事務,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分析研究國內外宗教理論和宗教形勢;調查了解省內外宗教發展趨勢現狀,掌握和分析、匯總宗教方面動態和信息,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和建議。
(十一)起草全省宗教事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四)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五)負責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負責全省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設1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字綜合以及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承擔指導和開展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宣傳工作;承擔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負責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
(二)法規處(監督檢查處)。
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承擔全省民族工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經濟發展處。
研究提出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牽頭擬訂我省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我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及相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
(四)文教科技處。
研究提出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關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民族地區開展科技工作;參與少數民族文化、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
(五)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地方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制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做好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及信息化建設和相關課題研究及管理;組織開展民族語言文字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承擔東北三省朝鮮語言文字協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做好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工作。
(六)宗教綜合處。
負責對涉及全省宗教領域和宗教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宗教工作方面的文字綜合、宗教信息採集報送、文秘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宗教院校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負責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工作;負責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宗教工作方面的學習、參觀、考察團組工作。(七)宗教一處。
負責承辦佛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佛教、伊斯蘭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佛教、伊斯蘭教界人士;負責接待處理佛教、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
(八)宗教二處。
負責承辦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基督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基督教界人士;負責接待處理基督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
(九)宗教三處。
負責承辦天主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天主教、道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天主教、道教界人士;負責接待處理天主教、道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參與全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涉外事務。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