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圖書館學會

第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學會簡介

吉林省圖書館學會成立於1979年6月,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30個。會員1305人,其中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員244人。學會現任理事長石麗珍。歷屆理事長為高業、吳景春安莉、陳景東。
吉林省圖書館學會自1979成立召開第一次學術研討會以來,基本上每年都舉行一次學術年會,根椐不同時期國內外圖書館界的熱點、難點和焦點總是進行學術研討。論文提交踴躍,每次都在百餘篇,學術氣氛熱烈、嚴謹。除組織本省學術活動外,分別與遼寧省黑龍江省圖書館學會合作,共同承辦東北地區圖書館學科學討論會,每兩年一次,逢單年舉辦,截止2002年共舉辦9次。另外,還與四川廣西河北江蘇省圖書館學會合作,舉辦“川、吉、桂、冀、蘇”五省區圖書館學科學研討會,逢雙年舉辦,截止2002年共舉辦8次。另外,省學會積極組織本省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擬定論文,參加中國圖書館學會每年一次的學術年會,還推薦省內主要圖書館館長參加由中國圖書館學會組織的國際圖聯(IFLA)理事會和學術年會,並對一些國家進行業務考察。
會刊《圖書館學研究》創辦於1979年7月,由季刊、雙月刊發展到目前的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每期40萬字。另外,學術出版踴躍,先後編輯出版《圖書館業務自學大全》系列業務叢書和圖書館發展論等優秀學術論文集。

學會章程

吉林省圖書館學會章程
(吉林省圖書館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2006年9月25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圖書館學會(Library Society of Jilin Province 縮寫 LSJP)(以下簡稱學會)是吉林省各級各類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省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在引導圖書館行業科學管理,推動科技進步中發揮重要作用,是發展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學會依法登記成立,是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成員,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二條 學會的性質:學會由全省公共、教育、科研、工會等系統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工作者組成。學會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實施科教興省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圖書館學術研究,促進圖書館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圖書館現代化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圖書館界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圖書館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學會的住所:吉林省長春市新民大街1162號,郵政編碼130021。
第五條 學會的註冊資金:三萬元。
第六條 學會的法律地位:法人社會團體。
第七條 學會接受吉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註冊登記管理機關為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八條 學會掛靠單位:吉林省圖書館,其辦事機構的黨、政工作隸屬吉林省圖書館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圖書館工作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國際圖書館界的聯繫與合作,活躍學術思想,組織本省及省際間圖書館學會的學術交流、協作;
2、編輯、出版、發行《圖書館學研究》雜誌、圖書館學書刊資料,促進學科發展;
3、為我省文化、教育、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以及我省圖書館事業法規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及諮詢服務;參與圖書館業務活動中的相關標準、規範和準則等的制定,及其執行情況的評價與鑑定;參與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研究與實施;
利用資源和人才優勢,組織、協調館際之間的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及文獻信息的開發利用。
4、介紹、評定和推廣圖書館學科研成果;
5、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
6、普及圖書館學基礎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7、倡導全民閱讀,促進知識的創新與傳播;
8、發現並推薦 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和圖書館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
9、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10、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學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各市、(州)圖書館學會、省內各系統圖書館、學會專業及系統工作委員會是學會的組成部分,在業務上接受學會指導。會員所在單位無論會員人數多少,均為團體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學會的章程;
2、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3、在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與學會事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
5、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在其業務上接受學會的指導。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助理館員、助教、助工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及相當水平的圖書館工作者;
2、高等學校專科畢業,從事圖書館學教育、研究或在圖書館工作一年以上者或自學成才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獲得學位的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工作者;
4、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相關行業或機構的領導幹部;
5、入會的程式是:①提交入會申請書;②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③由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學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力;
2、參加學會的活動;
3、取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或優惠權;
4、優惠或免費取得學會有關資料;
5、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學會的決議;
2、遵守學會章程;
3、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4、完成學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5、向學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6、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同意後審批。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執行機構,領導學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1/3。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原則上不調整理事。但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更換理事的單位,可提出更換理事書面報告,報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予以更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熱心學會工作從事組織管理工作的圖書館界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八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九條 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提名秘書長、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
第三十一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學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學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會經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學會章程經2006年9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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