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為了促進全民閱讀,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信息

條例全文

(2017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三條全民閱讀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繼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科學文化知識,提升公民閱讀興趣,培養公民閱讀習慣,提高公民閱讀能力,引導形成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資源共享和普惠大眾的原則,建立健全服務保障體系,提高全民閱讀服務質量。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指導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促進全民閱讀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全民閱讀公共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制定全民閱讀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全民閱讀促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閱讀開展

第九條省新聞出版廣電、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定期推薦面向不同讀者群體的優秀出版物,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先納入各類公益閱讀場所的採購目錄。

第十條公共圖書館通過提供文獻信息查詢、借閱和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等服務,舉辦公益性講座、培訓、展覽等活動,推動、引導全民閱讀。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建設,發揮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在全民閱讀中的陣地作用。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全民閱讀協會、讀書俱樂部等民眾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研究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倡導和支持全民閱讀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閱讀推廣人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人士加入閱讀推廣人隊伍,組織開展面向各類讀者群體的專業閱讀輔導和推廣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對志願者和閱讀推廣人提供免費的全民閱讀培訓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圖書館以及以圖書館為主體的全民閱讀服務機構數位化平台建設,鼓勵和支持出版單位加快出版物的數位化轉化,豐富數字閱讀資源。

鼓勵和支持網際網路運營機構開放公共閱讀服務平台。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圖書館在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向社會開放,並與公共圖書館聯合開展閱讀資源共享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重要文化節慶日以及書博會、文博會、文化節等相關文化活動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育和鞏固各類書香品牌。

每年四月至六月為“書香吉林閱讀季”。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全民閱讀公益宣傳,引導公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

報紙、電台、電視台、期刊和網站應當設立全民閱讀欄目、節目、時段和版面,普及閱讀知識和方法,宣傳閱讀活動,刊播公益閱讀廣告,推薦優秀讀物。

有線電視、通信和網路運營商應當免費傳送促進全民閱讀的公益信息。

第十八條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利用職工書屋、科普書屋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閱讀活動。

各類學校應當設定閱讀場所,提供閱讀條件。中國小校應當每天為學生安排自由閱讀時間,指導開展閱讀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閱讀習慣。

第十九條倡導開展家庭閱讀,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培育良好家風,促進未成年人閱讀習慣養成。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營造全民閱讀的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重大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方面的監督和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全民閱讀需求徵詢制度,暢通閱讀需求徵詢渠道,開展閱讀狀況調查。

第三章閱讀保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合理配置公共閱讀資源,建設全民閱讀配套基礎設施,為全民閱讀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標準化公共圖書館為主體的公益閱讀場所建設,為城鄉居民提供閱讀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結合本單位實際,為職工提供閱讀場所、設施和服務。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本單位教育培訓經費和工會經費中支出。

鼓勵和支持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和銀行營業網點、商場、醫院、賓館等公共場所設立書架、報刊欄、電子閱報屏、微型圖書館、自助閱讀設施等,提供閱讀服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家書屋建設,健全服務管理制度。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定期統籌使用補充資金,採購、補充出版物,不斷豐富出版物藏量。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覆蓋城市社區的社區書屋,完善閱讀設施,為社區居民和外來務工人員提供便捷的閱讀服務。

第二十五條農家書屋、社區書屋應當建立場所、設施維護制度和閱讀服務制度,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健全服務規範,明確服務標準。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的管理,明確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人,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全民閱讀經費和物資。

農家書屋、社區書屋應當定期豐富閱讀資源,為全民閱讀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民閱讀經費、物資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全民閱讀設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增加閱讀服務的投入,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與漢語言文字出版物互譯,出版雙語出版物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

鼓勵和支持文化和出版單位創作、編譯、出版適於民族中小學生閱讀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版課外讀物,豐富民族學校課外讀物種類。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城市流動兒童、貧困家庭兒童以及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等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定向提供保障類讀物。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為視障等閱讀障礙者提供特殊閱讀資源、設施與服務,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聲讀物等,並逐步改善閱讀障礙者的閱讀條件,幫助其參加全民閱讀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開設視障閱覽室、借閱區。

各類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殘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出版物發行網點和經營性閱讀設施。扶持實體書店的發展,支持發展網上書店,多元化推介優秀出版物。

第三十三條鼓勵公共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等公益閱讀服務場所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延長營業時間,擴展閱讀服務。

第三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將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納入圖書館共享體系,開展出版物交換和流動服務,提供專業指導培訓。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積極推行同城範圍出版物的通借通還。

省圖書館應當館藏本省出版作品。省內出版單位應當每年向省圖書館無償提供單品複本量不少於五本(期)的新版出版物。

第三十五條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和高校圖書館、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應當提供多語種、多載體的出版物借閱服務和諮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出版物的交換、捐獻、贈與。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和接受捐贈的組織機構應當加強捐贈出版物的鑑別、套用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相關機構組織不履行本條例所規定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依據其職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全民閱讀場所以及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擅自改變全民閱讀設施功能和用途的;

(二)不履行全民閱讀設施保護管理責任的;

(三)不制定服務規範、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的。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占、挪用全民閱讀經費、物資,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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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近日通過了《吉林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該條例將於2017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2015年年初,在吉林省人大代表的建議和教科文衛委的提議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將全民閱讀立法納入工作議程,當年4月,全民閱讀立法議案交吉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承辦。

2016年3月,經10餘次修改之後,吉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向吉林省政府法制辦提交了《吉林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同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吉林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提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了解,《吉林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前後修改了40餘稿。該條例明確了全民閱讀的主旨與目的,明確了全民閱讀工作原則與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職責,對閱讀開展、閱讀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系統、全面地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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