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有線電視管理條例

1996年9月19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6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有線電視的管理,推動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有線電視是指利用電纜、光纜、微波、衛星傳送電視節目和信息及多種用途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包括: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等(以下統稱有線電視系統)。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有線電視系統,從事其工程設計、安裝及其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有線電視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穩步、協調、科學的發展方針;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則。

第五條 有線電視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線電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定本行政區有線電視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審查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和工程設計,組織工程的檢測驗收;

(四)對有線電視系統技術維護運行工作及節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檢查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公安、安全、城建、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

第六條 有線電視的發展規劃由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有線電視建設必須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網,由市、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同一城市或者同一區域只能設立一個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網。

第八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其覆蓋範圍為本單位人員集中工作或居住的區域,不得超出其批准的覆蓋範圍向社會聯網和發展用戶。

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必須按照本行政區域有線電視發展總體規劃與本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併網,並按規定交納所需費用。併網後可以保留呼號和前端。

第九條 個人不得設立有線電視台(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合資、合股設立、經營有線電視台(站)。

第十條 申請設立有線電視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有線電視發展規劃的整體要求;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可靠的經費來源;

(三)有15人以上的專職採訪、編輯、攝(錄)像、播音、傳輸等工作人員(不含傳輸網路的維修人員);

(四)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並按規定配備的攝(錄)像、編輯、播出設備;

(五)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六)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場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場所;

(八)有容納中央、省、市及當地無線電視節目的頻道。

具備前款(一)、(二)、(五)、(七)項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具備前款(二)、(五)、(七)項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共用天線系統。

第十一條 設立有線電視台,須持其總體規劃和工程技術方案,向縣(市)、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後籌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規划進行。籌建完成後,經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給《有線廣播電視台許可證》,方可正式播出。

設立有線電視站,由縣(市)和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設立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縣或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安裝、使用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建設和使用有線電視系統及設施。

第十二條 有線電視台(站)不得擅自變更播出頻道、技術參數和終止台(站)。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須提前30日向縣(市)、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有關手續,終止台(站)的需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有線電視台不得向任何單位、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頻道和播出時段。

第十四條 用於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有線電視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分別管理。對上述部門的民用有線電視系統,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台(站)可以向其終端用戶收取有線電視建設費、移裝費和收視維護費,其收費標準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

有線電視台(站)在收取用戶建設費或移裝費後30日內須安裝完畢。

有線電視台(站)終端用戶須按時交納收視維護費。

有線電視台(站)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章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具有獨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綜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電子專業高級工程師,4名以上電子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經濟師,若干熟練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的安裝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有2名以上的電子專業工程師,8名以上熟練的技術工人;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安裝有線電視工程的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八條 集體所有制單位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的,除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不低於20萬元的註冊資金。

第十九條 申請設計或安裝有線電視台(站)業務的單位,須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憑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或安裝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承接設計或安裝業務。

申請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業務的單位,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憑共用天線系統設計或安裝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承接設計、安裝業務。

第二十條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設備和元器件。

第二十一條 外地有線電視設計、安裝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業務,必須持設計、安裝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設計總體方案,到工程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審查,經審查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設計、安裝施工業務。

第二十二條 在有線電視發展總體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居民住宅、賓館等建築物,必須按照有線電視總體規劃要求設計、安裝有線電視工程。建設前,須持該建築物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圖紙和暗配管線圖,到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查手續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有線電視工程必須做到與建築物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線電視工程應當在竣工後30日內,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持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報告單、施工圖紙,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由省、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技術指標檢測和工程驗收。

未經檢測驗收或經檢測驗收不合格的有線電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有線電視工程暗配管線系統的驗收工作,由當地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有線電視工程檢測驗收單位,可以按規定向安裝施工單位收取檢測驗收費。

第四章 有線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線電視台(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節目設定範圍開辦節目,其傳輸的信號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保證節目質量。

禁止有線電視站播放自製電視節目。

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放自製的電視節目和錄像製品。

第二十七條 有線電視台(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直接完整傳送中央、省、市電視台和當地電視台的節目以及國家教委辦的電視教學節目。

第二十八條 有線電視台(站)播放的錄像製品,須由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有線電視節目供片單位提供,並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

第二十九條 有線電視台(站)禁止播放或轉播下列電視節目: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未取得播映權的電視節目,電影片及錄像製品;

(三)未持有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單位製作的國產電視劇;

(四)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視劇和錄像製品;

(五)未取得《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錄像製品;

(六)國家禁止播放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有線電視台(站)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送電視節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線電視台(站)應當建立、健全電視節目審查制度、重播重審制度,並按月編制節目播放單。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按當日節目預告播出,不得擅自更換節目。月播放節目單應當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有線電視台(站)不得對非自己製作的電視節目進行出租、轉租、轉借。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轉錄、銷售有線電視台攝製生產的電視節目。

第五章 有線電視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有線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及有線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移動、調整、拆除有線電視設施,必須經產權單位審查同意,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並承擔其費用。

第三十五條 造成有線電視設施損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立即向產權單位報告。有線電視設施的產權單位,接到設施損壞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勘察,確定損壞程度,分清責任並採取措施予以修復,確保正常播出。

第三十六條 不準破壞有線電視設施和利用各種方法、手段竊取有線電視信號。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非電視業務不得對有線電視信號造成干擾,造成干擾的,應當在24小時之內排除干擾。逾期未排除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有線電視台(站)或者設定公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應當及時對其傳輸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檢修、維護和保養,保障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有線電視台(站)應當建立用戶故障投訴登記和服務制度。一般故障應當在24小時內排除,難度大的故障排除不得超過72小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各自職權範圍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竊取有線電視信號”、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經批准設立有線電視系統、設施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以處以警告、10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並可以沒收其播放設備;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有線電視用戶逾期交納收視維護費者,每日按年應交金額的1%交納滯納金;一年以上不交納者,取消其收視資格;

有線電視台(站)在收取用戶初裝費或者移裝費後30日未安裝的,從逾期之日起至安裝之日止,每日向用戶支付交費金額1%的補償費;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獲得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或安裝許可證,共用天線系統設計或安裝許可證,以及外地設計、安裝單位未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審查,私自承接工程的,除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線電視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以處以警告、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或者吊銷許可證,並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並由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七)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破壞有線電視設施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並處以損失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由於有線電視台(站)自身原因逾期未排除故障的,有線電視台(站)每日按有線電視用戶年交納收視維護費的1%向用戶支付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 有線電視工作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本條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與有線電視共纜傳輸的有線廣播的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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