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關於做好招生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

校發〔2006〕103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教監[2006]7號)檔案精神,維護我校本(專)科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公平與公開,確保網上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成立校招生執法監察辦公室,負責全校本(專)科招生執法監察工作
主 任:宮志忠
副主任:張文勇 付景川 宋 晶
成 員:劉 兵 季洪濤 李 瑞 李鳴欣 陳明運
張志安 張 毅
辦公室設在監察處。
二、明確今年招生執法監察的主要任務
1.配合學校招生部門對招生工作人員進行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教育;
2.嚴格執行招生迴避制度,對招生工作人員資格進行審定;
3.參與招生工作中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的討論研究,把監督檢查工作帶入招生錄取工作的決策之中;
4.受理有關涉及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與紀律問題的投訴和舉報,查處招生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者的黨紀政紀責任;
5.參與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
三、繼續實施“陽光招生”工程,促進本校招生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和制度化
認真參與組織實施我校的“陽光招生”工程,確保本(專)科招生錄取工作全程公開、信息透明,自覺接受有關部門、考生及家長的監督。學校招生執法監察辦公室設立監督投訴電話(0431—5168741),招生期間做到有訴必應、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繼續按照教育部提出的招生工作“六公開”的要求,務必保證我校招生政策公開、招生資格公開、招生計畫公開、錄取信息公開、招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處理公開,並以此促進我校招生工作報考條件明確化、工作程式規範化、選拔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
認真維護我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長的禮品、現金和有價證券。
四、切實加強本(專)科網上招生的監督工作
1.嚴格執行國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與規定,以及《吉林大學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章程》《吉林大學招生監察工作暫行規定》,採取措施不斷增強網上招生工作透明度。
2.堅持“全程參與、重點監督”的工作制度。招生監察辦公室工作人員進駐招生錄取工作現場,與招辦同志一起工作,互相支持,協同配合,履行職責,並強化對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的監督,尤其要加大對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督。
3.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工作環節,由招辦提請執法監察人員協助把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在錄取場地,執行所有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錄取期間,除招生工作人員、執法監察人員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4.建立逐級審閱制度,嚴格分工協作,簽字負責。預錄、複查、復檢分別把關,所有情況都應在閱檔單上記錄在案,確保網上錄取信息有據可查。
五、進一步落實招生考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繼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考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主管領導、招生考試部門、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對招生考試工作的廉政建設負責,確保學校的招生考試工作萬無一失,一旦出現違紀案件,應及時報告、及時查處,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吉林大學於2006年6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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