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戶家庭享受醫療優惠政策的實施辦法

第七條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必須該未成年子女戶籍也在農村;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子女成年後,其父母繼續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憑《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在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時,可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 第十條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持有《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的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到本醫療機構就診時,不得拒絕其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如發現並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醫療機構有關人員責任。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省衛生廳、省人口計生委(贛人口字[2006]21號文)“關於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就診時可以參照享受‘三免四減半’醫療優惠政策”的意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免四減半”,是指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時,門診患者免交普通門診掛號費、肌肉注射費、小換藥費,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三級護理費等各減50%。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享受醫療優惠政策的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父母的戶籍均在農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是指只有一個孩子(含抱養),且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父母雙方年齡均已超過49周歲的的農村家庭;未領取和已領取但遺失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補發,從補發之日起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二女戶家庭”,是指只有兩個女孩(含抱養),且父母雙方中一方已採取了長效節育措施或簽訂了不再生育契約或父母雙方年齡均已超過49周歲的農村家庭。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第七條 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必須該未成年子女戶籍也在農村;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子女成年後,其父母繼續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憑《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在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時,可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
第九條 各縣級以上(含縣級)的醫療機構應在本醫療機構的收費處,張貼公示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戶家庭享受醫療優惠政策的具體規定和諮詢、監督電話,並制定本醫療機構執行該醫療優惠政策的工作制度和登記制度。
第十條 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持有《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的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到本醫療機構就診時,不得拒絕其享受“三免四減半”的醫療優惠政策,如發現並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醫療機構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口計生委負責《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對弄虛作假、違規騙取《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的,經查實除取消其《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外,對有關責任人員還要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 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不得塗改、轉借他人使用《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如發現並經查實,縣級人口計生委有權收回其《計畫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並取消其享受“三免四減半”醫療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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