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5年12月11日,《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理事會審議通過。
2016年1月22日,合肥市教育局發布《民辦學校修改章程備案確認件(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備案)》合教章備字〔2016〕3號,對修改後的《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章程》予以確認,並將新章程向社會公布。
核准公告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備案確認件(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備案)
合教章備字〔2016〕3號
合肥市教育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第二十九條。《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5號)附屬檔案3第6項。經審查,對修改後的《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章程》予以確認,並將新章程向社會公布。
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應當通過教育網站等相關媒體將新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開。
合肥市教育局
2016年1月22日
(本確認件一式三份,一份傳送學校,兩份由備案機關留存)
章程內容
序言
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是2002年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後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教育廳。
學院堅持“立足合肥,面向安徽,為現代服務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套用型專門技術人才”的辦學定位,牢固樹立“以就業為導向,以服務為宗旨,以育人為根本,以能力為本位”的辦學指導思想,堅持內涵發展,形成校企合作、工學交替、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培養了大批套用型技能型人才,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學院的法律地位,規範學院辦學行為,實現依法辦學、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登記名稱: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英文譯名:Hefei Binhu Vocationl&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辦學地點及住所地: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方興大道559號。學院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
第四條學院是由安徽明星實業公司投資舉辦的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學院遵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等教育規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學院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的指導;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的督導專員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或由其委託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學院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
第六條學院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推進教育創新,按照“校企合作辦學,工學結合成才,教育實踐育人”的要求,加強內涵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章
學院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學院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院章程管理學校,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要和學院辦學條件自主設定與調整專業;
(三)根據社會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畫,制定招生方案,確定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各專業的教學計畫,選編教材,開展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六)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並配備工作人員;
(七)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八)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審和聘任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工,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方案;
(九)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資產和經費;
(十)依法與企事業單位、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社會團體開展聯合辦學和合作辦學;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學院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深化教學改革,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等情況提供便利;
(五)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六)依法保護學院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依據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八)接受國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接受教育部門對學校的辦學水平評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辦學規模與專業設定
第九條學院辦學層次為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學制三年。同時根據社會需求,輔以相應學歷層次的成人教育,合作辦學,適當開展非學歷教育和短期培訓。在校生8000人左右。
第十條學院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和學科專業。
第十一條學院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不斷推進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手段,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二條大力實施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通過校企合作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採用“教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培養和提升學生職業能力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十三條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四條教師是學院辦學主體,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相應學歷、職稱,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技術技能,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已獲得教師資格的人員組成,鼓勵教師成為“雙師型”人才;其他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十五條學院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公開招聘教職員工,按需定崗,按崗用人。
第十六條學院教職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兢兢業業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七條學院依法制定並實施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續聘、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學院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獲得工資和福利待遇,享有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二)接受繼續教育;
(三)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聘用契約約定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學院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院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六)聘用契約約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以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學院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甚至解聘。
第二十一條教職員工可通過教代會、工會、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渠道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利益。
第二十二條學院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學術創新、專業技能學習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學生
第二十三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正式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組織和參加院內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四)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在學院統一組織和指導下,參加省(市)級、國家級職業技能大賽,參加職業技能證書認證考試,參加實習、實訓和創業、創新等活動;
(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獲得學院頒發的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
(七)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按照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給予表彰獎勵;
(八)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的同學,如果有異議,可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根據《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章程》設定的代表條件和產生辦法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學生會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負責人由全體代表選舉產生。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八條學院依法建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享有決策權;學院理事會理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學院簽署對外有關法律檔案;在理事會領導下,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對學院理事會負責;學院黨委起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黨委負責學院黨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組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及素質教育工作。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由學院舉辦者、院長、黨組織負責人、副院長和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至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和做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必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參加時才能召開,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理事會組成人員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節 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舉辦者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管理機構設定,負責人人選和管理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院長工作報告;
(三)審核財會預算、決算;
(四)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工資福利和獎懲方案;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學院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為學院的科學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
(三)支持與引導學院建設、改革和發展;
(四)保護學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院長
第三十六條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的聘任由理事會確定,理事長為學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七條學院正副院長由理事會提名並聘任,聘期一般為三年,可連聘。
第三十八條學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院行政工作,執行學院理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編制學院學年工作計畫,主持擬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制定規章制度,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提請理事會設定、撤銷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四)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規定;
(五)主持學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校企合作,以及創業就業等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維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院長空缺或長期不在崗時,由常務副院長代行院長職權。
第四十條學院建立院長辦公會議制度,院長辦公會議成員由院長、副院長和院長助理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可以參加會議;根據會議討論議題需要,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學生代表也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一)院長辦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集體討論後決定,討論時必須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最後由院長歸納總結作出決定;會議出現重大分歧和難以議定的事項時,可向理事長報告,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做決定;
(二)院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會議參會人數不少於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在會前對所列議題提出建議和意見,供院長在形成決議時參考;
(三)院長辦公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由院長或副院長提出,學院辦公室匯總,並在會議召開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和列會人員;擬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的檔案、材料,除需保密外,會前分管領導應就議題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內容與院長充分溝通;
(四)院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以會議紀要或其他檔案形式下發,與會成員應根據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七章
教學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
第一節教學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教學委員會是學院教學工作的管理機構,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教務處正副處長、各二級學院(系)分管教學的主任以及學校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學院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
第四十三條教學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檔案精神,提出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建設性意見,並向院長及院長辦公會議報告;
(二)研究教學管理,教學建設及教學改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學院專業設定、師資隊伍建設、課程體系建設、教學條件建設等規劃與方案;
(三)負責組織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教學工作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實訓中心建設規劃、校企合作辦學規劃等;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改革工作以及技能型套用人才的培養;
(四)規劃、評審、驗收校級重點專業、重點(精品)課程、教學團隊等教學質量工程建設項目,並向上級單位推薦教學質量工程項目;
(五)學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學院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的學術決策、評議、審議與諮詢機構,在院長領導下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學術委員會的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由擁護黨的教育事業,忠誠黨的教育工作,學術上有造詣,主持公道,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與科研人員和富有經驗的管理人員組成;
(二)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1-2名,分別由學術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
(三)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特殊情況可經院長批准延期1—2年;
(四)根據需要,院長可提議增補個別委員名單。
第四十六條學術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對學院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參加學院科學研究規劃、專業建設規劃、學術隊伍建設規劃等研討;對學院科研工作和學術人才培養方案進行審議,提供學術諮詢;
(二)對學院產學研合作、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成果轉化、社會服務和人才培養工作中的重大成果進行諮詢、審議和提出建議;
(三)指導學院學術研究領域、研究項目和研究方向的確定;組織科研與技術推廣項目的論證,監督項目的實施;
(四)審議學院學術獎懲政策,制定學術規範行為;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和智慧財產權糾紛並向學院提出處理意見;
(五)審查評議學院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與教學成果及獎勵等級;對申報校級以上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與教學成果獎勵項目進行審核、評議和推薦;審批,檢查,驗收學院科研和教研項目;
(六)推動和促進校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學院學術研討會,組織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七)完成院長委託的其他學術活動,承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八章
專業建設
第四十八條學校按照職業院校專業大類組成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專業建設。
第四十九條專業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專業建設、改革、發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模式、專業設定調整的建議、意見和發展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專業教學計畫,編制專業課程教學大綱和實踐課教學大綱,對調整課程結構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三)定期開展專業建設研討會,研究討論行業、企業對專業社會、人才培養模式、課程設定、教學內容、實踐教學、專業教學改革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四)審議新設專業可行性研究、培養目標、培養方案、實習實訓課程大綱等檔案資料,推薦新增專業上報省教育廳審批備案。
第五十條專業調整設定經專業委員會討論通過,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報安徽省教育廳審批備案。
第九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一條學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員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代表大會職權,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與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第五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全體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教代會代表:
(一)教代會代表一般由學院下屬各部門按一定比例從教職工中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必須獲得本部門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才能當選,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既要兼顧學院各方面人員,又要體現學校以教學、科研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50%,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二)教代會代表的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忠誠黨的教育事業,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工會工作,能密切聯繫民眾,如實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有較強的綜合素質並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
(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學院教職工監督,學院可依規定程式罷免或補選代表;
(四)根據大會需要,可邀請校內有關領導幹部、共青團負責人、民主黨派成員、學生代表等列席大會,教代會列席代表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提案權外,有知情權、發言權等。
第五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校企合作、實訓實驗室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報告,並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制定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堅持校務公開制度;
(六)制定、修改學院教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和實施細則,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章
黨組織、民眾組織和民主黨派
第五十五條學院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加強黨的建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所需的合格人才。
第五十六條學院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學院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辦法,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學院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可按照黨組織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五十八條中國共產黨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章
教學院(系)
第五十九條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教學院(系),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教學院(系)在院長和分管副院長的領導下開展教學科研和學生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教學院(系)根據學院規劃、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執行上級和學院教育教學規章,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院(系)管理工作;
(二)根據學院總體發展規劃,擬定院(系)的發展規模、專業設定及階段性工作目標;
(三)在學院教務處的統籌指導下制定本院(系)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課程教學標準及其他教學規章制度,報學校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負責制定本院(系)教學、科研、師資、學術、教材、學術交流等工作的規劃、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負責本院(系)教研室建設工作,組織本院(系)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專業與課程建設和現代化教學手段的套用,提高課堂教學的針對性、實效性,確保教學質量的提高;
(六)擬定本院(系)教師的選聘、使用、培訓計畫,向學院提交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系(部)人員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
(七)根據教務處下達的教學任務,制定學期教學工作計畫,負責院(系)校內外理論教學、實習實訓和頂崗實習等教學環節的組織實施;
(八)負責本院(系)各類課程考試命題、試卷批閱、成績評定、試卷分析、試卷存檔等具體管理工;
(九)負責本院(系)教學秩序、教學質量的動態檢查、評估,通過學生座談會收集學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教學問題,嚴格常規教學管理,執行教學規範要求;
(十)協助教務處做好本院(系)教材征訂工作,參與組織編寫補充教材、教學參考書等輔助資料。
(十一)負責本院(系)實驗實訓場地建設和日常管理,在學院領導下做好校企合作、聯合辦學的各項事宜,不斷開拓合作市場。
(十二)協助學院做好高水平人才引進,特別是“雙師型”教師的引進;
(十三)在學生處、團委等院級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做好本院(系)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組織學生開展各種體育、文化、藝術活動,引導學生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大賽和技能考證。
(十四)關心本院(系)教職工學習、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力所能及的困難,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積極開展“教書育人”活動,努力提高教職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十五)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條教學院(系)設定主任、副主任職位,由院長聘任,根據院長授權開展工作,教學院(系)主任全面負責本院(系)行政工作,明確職責分工,實行主任統一領導,副主任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十二章
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學院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辦學收入、政府補助、社會捐助等;舉辦者可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第六十三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政府補助、社會捐助等辦學投入的資產以及學院辦學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四條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條學院完善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為辦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條學院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執行,並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十七條學院依法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學院各項資金科學規範、高效安全運行。
第六十八條學院對舉辦者投資、國家補助、社會捐助等辦學投入的資產以及學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建立捐贈管理制度,受贈物品納入學院資產賬,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納入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在學院續存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資金。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學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學院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要求,成立由學院董事會、黨政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代表、相關專家和主管單位人員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負責學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十條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學院理事會審定,報安徽省教育廳核准備案。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一條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終止:
(一)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學院終止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由審批機關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安置學生,處理善後事宜,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自核准備案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合肥濱湖職業技術學院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