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合肥市池州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11年9月25日在稻香樓國賓館召開。現在,商會內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29家,籍貫分布於貴池區、東至縣、青陽縣、石台縣、九華山風景區等一區三縣一管委會,行業涉及房地產、機械製造、化工、醫藥、酒店、廣告等高科技產業、服務業等。本會所在地合肥,安徽省省會,位於中國中部(北緯32°、東經117°),長江淮河之間、巢湖之濱,通過南淝河通江達海,具有承東啟西、接連中原、貫通南北的重要區位優勢,是全省政治、經濟、文化、信息、金融和商貿中心,也是全國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
合肥是一座具有2000多年歷史的古城,素有“三國故地、包拯家鄉”之稱。秦置合肥縣,隋至明清時,合肥一直是廬州府治所,故又稱“廬州” 、又名“廬陽”。合肥自然環境優美,名勝古蹟甚多。 市區公園環城走,碧水繞城流,是全國著名的園林城市、衛生城市、優秀旅遊城市、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優秀城市,還是全國雙擁模範和全國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
池州,位於安徽省西南部,北與安慶市隔江相望,南接黃山市,西南與江西省九江市為鄰,東和東北分別與蕪湖市、銅陵市、宣城市接壤,是長江南岸重要的濱江港口城市、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城市,也是安徽省“兩山一湖”(黃山、九華山、太平湖)旅遊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市生態環境良好,經濟與人口、環境協調發展,是中國第一個國家生態經濟示範區。
會址:合肥市蜀山區黃山路與東至路交叉口通和大廈2棟1714室
商會章程
合肥市池州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合肥市池州商會,英文譯名:Hefei city ch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池州籍人士在合肥地區舉辦的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合肥地區經營的池州企業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及本會與各界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發揮優勢,資源共享,團結創業,促進合肥市與池州市的經濟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共同繁榮。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目前辦公場所:合肥市黃山路與東至路交叉口通和大廈2棟171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遵紀守法;
(二) 協助合肥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在合肥工作的池州籍人士舉辦的企業的宣傳教育和綜合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打造平安合肥;
(三) 加強與合肥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努力協調合肥地區與池州各地區的多邊經濟合作,積極協助兩地政府(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洽談、人才引進、信息交流,促進兩地經濟、技術、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洽談會,促進會員與當地企業的精誠合作與友好往來;
(六)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管理、經管、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信息和諮詢服務。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最新商業信息;
(七) 開展培訓,幫助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高會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塑造良好的池州商人形象;
(八) 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力所能及社會公益事業,提高池州商會和會員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池州籍人士在合肥地區取得合法經營執照的企業均可入會。
第八條 為有利於本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特聘請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參與指導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商務糾紛時,可請商會予以調解、救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或委託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調節和處理會員之間及會員與當地其他業務部門的商務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人經營企業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 有一定的從商或經營企業閱歷,有較強的協調能力;
(四)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商會的重大事務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的標準:
1、個人會員,每年會費500元;
2、加入本會的企業會員,每年會費1000元;
3、擔任本會理事職務的會員,每年會費5000元;
4、擔任本會會副會長職務的會員,每年會費1.5萬元;
5、擔任本會常務副會長職務的會員,每年會費2.5萬元。
6、擔任本會會長職務的會員,每年會費5萬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2011年9月25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