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廣場遊園遊憩秩序,保護廣場遊園綠化和公共設施,發揮廣場遊園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場遊園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經過綠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免費開放,供市民進行休息、娛樂、觀賞、健身和舉辦公益活動,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和景觀工程設施。廣場遊園的具體界址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為準。
按本辦法進行管理的廣場遊園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本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廣場和遊園的主管部門,建設、市容、公安、工商、文化、民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廣場遊園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持廣場遊園內的設施完好和環境整潔;設定導遊牌和安全警示標誌?保障遊人安全。燈飾、噴泉、影音等設施應當定時開放。
第五條廣場遊園的維修施工應避開節假日。因施工等特殊原因需要關閉廣場遊園的,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應提前3日將關閉的範圍和期間予以公告,並報園林部門備案。
第六條廣場遊園內一般不得舉辦商業活動。
廣場遊園內不得設定流動攤點。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毀損綠化的行為:
(一)占用綠地;
(二)攀折、劃刻樹木,採摘花卉和果實;
(三)損壞花壇、綠籬、欄桿和草坪;
(四)圍圈樹木,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綠地上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毀損綠化的行為。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破壞市政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廣場場地;
(二)偷盜、損壞供水、排水、照明設施;
(三)擅自占壓、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設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體;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破壞市政設施的行為。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劃刻、張貼;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皮殼、紙屑、菸蒂等廢棄物;
(三)毀壞和盜竊環衛設施;
(四)堆放物料、傾倒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廣場遊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露宿;
(二)驚擾、傷害和偷竊廣場鴿,垂釣,獵鳥;
(三)在劃定的區域外溜冰;
(四)洗滌,游泳;
(五)雜耍賣藝,乞討,兜售物品;
(六)進行迷信活動,販賣迷信物品,賭博;
(七)非法集會。
廣場遊園內禁止各種車輛行駛和停放(殘疾人用車和嬰兒車除外)。
第十二條在廣場遊園內從事下列活動,在徵得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同意後,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組織文娛、體育、社會公益等活動;
(二)設定商業服務點。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已作處罰規定的,依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園林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依據以下規定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
(一)在廣場遊園內露宿,處以20元以下罰款;
(二)機動車在廣場遊園內行駛、停放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非機動車在廣場遊園內行駛、停放的,處以5元罰款;
(四)在廣場遊園內雜耍賣藝、兜售物品,處以5元罰款;
(五)在廣場遊園內劃定的區域外溜冰,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六)驚擾、傷害和偷竊廣場鴿,垂釣,獵鳥,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七)在廣場遊園內洗滌、游泳,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廣場遊園管理維護單位對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且報告和協助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當及時向責任人追償。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