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四)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六)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況之一併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九)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的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八條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可在一年內辦理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手續,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取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定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合計提取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十五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符合提取相關條件,至提取時未再就業的可以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並作銷戶處理。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六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複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及複印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
第十七條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六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下簡稱“提取申請表”)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黃山卡的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製並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准的項目拆遷批覆(複印件)、拆遷安置協定、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辦簽發的單位集資建房收款批文、經房改辦審核簽章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明細表。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房改辦簽發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辦審核簽章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細表。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交易費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區提供市級(縣境提供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證》或租房單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租賃納稅發票,租房契約。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及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七)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醫保卡、戶口本或相關親屬關係證明,醫療費發票及費用清單。
(八)償還市本部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償還組合貸款的,需提供商貸部分的借款契約和還貸證明;償還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須提供住房借款契約及複印件和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以後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償還住房貸款的存摺(或貸款行出具的還款清單),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須提供戶口註銷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准檔案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款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外,另須提供下述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簿;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提供職工死亡證明、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其他人員提取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複印件、所在單位的證明。
第十八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網上備案時間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 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後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逾期不予辦理;支付房租費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五章 提取程式

第十九條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可憑提取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申請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實或不為職工出具《提取申請表》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二十條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一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經單位核實《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所提金額由受委託銀行全額匯至單位,職工在單位進行簽字認領;個人提取則直接轉入住房公積金黃山卡或單位提供的結算賬戶上。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出具虛假證明的;職工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實行終身負責制。負責提取審核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提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和組合貸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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