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信用擔保協會

合肥信用擔保協會是由合肥市創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安徽海匯擔保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盈盛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德信擔保有限公司、合肥市金鼎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擔保公司作為主發起單位發起的、各類擔保機構自願組建的、社會相關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合肥信用擔保協會接受市金融辦的業務指導,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協會簡介

合肥信用擔保協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市金融辦、市民政局等部門批准,於2010年6月18日正式成立。

合肥信用擔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反映擔保業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實現合肥信用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合肥信用擔保協會任務

1、及時研究和傳遞國家有關政策信息,為會員發展創造機會;

2、加快地方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3、加強擔保行業與社會各界的信息交流,實現多方共贏目標;

4、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行業整體形象;

5、加強同業交流和行業理論研究,提高擔保機構運作能力;

6、加強從業人員後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二)合肥信用擔保協會業務範圍

1、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擔保業務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健康持續發展;

2、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3、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擔保行業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協調擔保機構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企業的合作關係,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擔保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5、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努力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

6、組織開展銀行、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和考察活動,學習國內外先進經驗;

7、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提供信用升級服務;

8、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的推介服務;

9、開展擔保、再擔保合作方案設計、企業融資諮詢等工作,提供會員合作服務;

10、開展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統計、分析工作;

11、接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會員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合肥信用擔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Hefei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HFCG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由住所在合肥轄區的信用擔保機構發起組建的、社會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反映擔保業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實現合肥信用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合肥市長江西路25號2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信息服務平台,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

(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

(三)組織不同專題的業務培訓,提高擔保從業人員素質和資格;

(四)為會員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的推介服務;

(五)制定擔保業務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健康持續發展;

(六)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提供信用升級服務;

(七)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會員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八)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協調擔保機構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企業的合作關係;

(九)開展擔保、再擔保合作方案設計、企業融資諮詢等工作,提供會員合作服務;

(十)開展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統計、分析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申請入會的擔保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應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在所在區域或行業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和業績,具有一定影響力。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熱心信用擔保事業,有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5、有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認繳入會費用;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機構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七)有權向本會查詢經費和業務的有關情況;

(八)有權向本會諮詢擔保及其它業務,尋求商業合作機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擔保會員自律規範;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向本會反映擔保行業相關信息;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會員間的業務合作應堅持優惠收費的原則;

(六)向本會披露會員基本信息,提供有關資料,保守本會秘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如發生破產、兼併重組等喪失法人資格時,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更換和免去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更換和免去會長、副會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由單位會員推薦人選產生的本會理事、副會長、會長發生離職或職務變動的,自該會員出具函件予以說明或其本人出具書面辭呈時,在本會所任職務即自行免除。該會員可向本會另行推薦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委託副會長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 本會設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0年6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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